工作总结

【农业办法】海州区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24 12:36: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海州区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海州区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2016年秸秆机械化

还田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苏农环〔20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区秸秆机械化还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

(一)总体思路。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保持基本稳定,将省、市级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根据各镇(街)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省、市级补助资金,具体的补助对象和操作程序根据各镇(街)情况确定,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年度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文件要求,2016年全区实施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25.84万亩以上,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20万亩以上(稻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以资金量测算兑付面积)。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

(一)实施范围:省、市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镇(街)。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二)补助对象:省、市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我区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实际种植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如向农户收取的费用应扣除补助金额。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根据省、市级补助资金测算,按省级规定的25/亩作业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9号)的要求执行。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区、镇(街)财政必须保证必要的组织保障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操作程序

秸秆机械化还田坚持规范操作,按照自愿申报、村级公示和区级结算的要求组织实施。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实际种植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作业面积,作业后经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实际种植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书面确认、村级公示、镇(街)级汇总以及第三方核查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与实施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结算。

(一)申领政策告知书和作业确认单

农机服务组织自愿到镇(街)农机部门,领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5月底前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镇(街)农机部门审核农机服务组织的基本信息和作业能力,告知作业补助政策、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农机服务组织确认

分夏季、秋季,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服务,作业结束后,由农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并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

(三)镇(街)汇总公示

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于715日(秋季在1115日)前提交镇(街)农机部门,镇(街)农机部门按村进行审核汇总,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

(四)区级审核公示

1.区级农机和财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

2.区级政府牵头组织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第三方核查单位由区财政局招标确定),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3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分别于夏季815日和秋季1210日前向区级农机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核查报告。

3.区级农机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并在区级政务平台将作业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将生成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五)资金支付

经区农机、财政部门对夏秋作业第三方核查结果确认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级财政部门于831日和次年1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服务组织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农机户、种植户提供银行卡号或一折通号)。

五、补助执行时间和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区农机、财政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街)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农机、财政、农业、水利、环保、经发、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区农机部门

1)制定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

2)指导镇(街)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

3)编写作业技术规范等材料,组织镇(街)进行业务培训和农机手技术培训指导。

4)汇总镇(街)上报的作业信息资料,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

5)宣传贯彻适合当地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作业标准及机具配备要求,提升作业质量监管水平。

6)信息数据网上上报,建立材料信息档案。做好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7)设立作业补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协调做好投诉处理。

8)在区级政务平台上对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网上公示。

2.区财政部门

1)会同区农机部门制定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

2)负责补助资金监管。

3)会同区农机部门按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4)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作业补助资金,并于次日告知区农机部门。

5)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包括为工作开展必需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第三方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

3. 镇(街)农机部门

制定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发放作业技术规范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协调作业任务,组织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对操作规程和补助政策进行培训,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分类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组织村级公示,做好作业质量监督及具体投诉处理。

4. 镇(街)财政部门

参与制定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对镇(街)农机部门操作程序进行监督。

六、实施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秸秆机械化还田是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要成立由专业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政策告知、组织实施、登记造册、公示确认、第三方核查、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各镇(街)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农业生产特点、秸秆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农机具保有量等实际出发,全面分析现状,科学确定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以村为单位按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汇总上报。

(二)坚持推进重点。秸秆机械化还田应与秸秆其它形式利用统筹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要坚持突出实施重点、坚持稳步推进,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要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城市周围、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等重点区域,加快推进适宜地区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加大整村整镇(街)推进力度,扩大规模连片作业区域,同时扩大秸秆机械化还田与水稻机插秧、小麦机播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面积。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镇(街)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精神,围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强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监督,提升监管的公信力。各镇(街)必须按规定对作业补助建立明细清册,作为核查和备存依据,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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