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27 15:54:2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号主席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

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号主席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9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统一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环境保护是国家基本国策,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行政职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环保工作实施全方位、跨系统、跨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供服务,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环保执法、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监测规范、统一防范措施、统一发布信息),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立市环境保护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环境保护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市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听取和评议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形成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机制,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政府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包括国家、省及本市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污染应急措施、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等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进全市环保重点工作,尤其是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推进,促进全市各部门协同落实环保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督查的反馈和预警作用,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对本地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工作及落实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相应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的落实,并参照下列职责分工,明确直属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与市环保局建立协调机制,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移交的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予以调查并严肃问责。负责群众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管不到位等举报问题的查处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国家和省争取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市工信委: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合理布局工业,推进企业退城和污染企业退出。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牵头推进城区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

市农委:负责制定农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依法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负责医疗系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市公安局:负责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噪声污染和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与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并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对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市司法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环境保护纠纷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配合环保部门向上争取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协助环保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

市人社局: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普及、城市绿化、城市排水、道路硬化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并网工作。负责供热计量和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城乡规划局: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落实相关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合理布局,环境保护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环境规划管理,敦促相关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住宅楼装饰装修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残土运输车辆扬尘、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垃圾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生活、餐饮垃圾处理场(厂)规划、建设、特许经营。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抓好房屋征收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车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佳木斯海事局:负责指导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船舶污染防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工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全市排污口调查公报。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审批市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畜牧业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草原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现有草原资源。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市文广新局:需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文化娱乐场所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市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责任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逐步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市食药监局:负责销毁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和实施林业发展规划。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全市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负责国有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市工商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对需关停的环境违法单位,经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关停后,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予以取缔。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的,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予以查处,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负责定期抽查商品油流通领域车用燃料质量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和土地,严格按规划实施和监管;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等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严禁进行土地流转。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

市旅游局: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市统计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金融办:协助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加强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气象预报和预警,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与环境保护部门会商,共同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省工信委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及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处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和工、科、医设备的电磁辐射应用等。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电磁辐射项目,不予发放电台(站)执照。

市国税局:落实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落实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并按照国网供电服务承诺要求,提前7日公布停电公示,结清电费后,终止供电,撤表销户。

三、强化任务分解,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四、落实环境监管,确定环境监管网格方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各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任务、环境监管力量等,制定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按责任分工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任务,确定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于2015年年底前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市辖区的国、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及除三产服务业以外的一般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工作,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管。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五、打击环境犯罪,推行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联动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建立并落实环境执法联席会议、联动联络员、联动办理、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坚决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警务室,要及时审查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公安机关侦查环境犯罪和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协助。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培育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六、严格行政监察,实行环保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对不适用行政处分的,可建议或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罚。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打击违法排污,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河(段)长”负责制。加大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梧桐河)等重点支流的污染防治力度。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2015年年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黑环发〔201534号)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工业园区、地方“土政策”和历史积案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和违法违规项目情况等。对检查情况建立档案,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金融机构要继续把环境保护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绿色融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处理情况向工商、监察、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全面清理地方“土政策”

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强化有利于当地发展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强化有利于当地发展的环境保护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11月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3月月底前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全面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各级政府要通过网站、报刊等载体,采取公告、听证、互动等多种方式,满足群众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社会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社区)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6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实行尽职免责,保护和调动环境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和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及更新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1120日    

推荐访问: 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 监管 【环保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意见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