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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28 17:54:01  来源:网友投稿

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有效解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

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有效解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局第162号令)及《大庆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庆政办发〔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质保量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使城镇低保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先保障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2.划分批次的原则。老、病、残家庭为第一批次,其余家庭为第二批次。

3.定量投放的原则。房源的投放以单元进行,以不少于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批准的户数为限,不得无序投放。

4.安全承诺的原则。老、病、残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能辨别的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完全辨别的精神病人),在选房前必须提交其直系亲属或指定监护人的书面承诺,对其入住后的居住安全提供保障。

5.阳光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房源信息

此次可供配租房源46套,其中:泉城东隅小区20套,和谐家园小区26套。

三、配租条件

(一)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且符合如下“老、病、残”规定条件之一的方可申报:

一是取得城镇居民户籍五年(含五年)以上且在城镇居住满五年(含五年);二是连续享受低保待遇至今(即20061231日前为低保户);三是享受租赁补贴满6年(含6年);四是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同一户口簿上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均无产权房,三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记录。

老,家庭共居成员中有一名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且在一个户口簿上共居满四年,其共居子女为无房户;

病,申请人符合重大疾病标准(参照县民政局认定的重大疾病类型),共居子女为无房户的(对重疾有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临时组织动态的医疗检查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

残,具有二级以上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家庭,且共居父母(子女)为无房户。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拆迁、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的。

四、审批程序

参加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履行户主申请、社区初审、住房保障办和民政局复审和县政府审批、公示、抽签及办理租住手续程序。

(一)户主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现居住社区受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申报。由申请家庭户主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林甸县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如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二)社区初审。各社区收齐相关资料后统一登记造册,在受理之日起13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3日)。低保取得社区和实际居住社区不一致的,在低保取得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申请人的低保折取得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取得低保社区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复审和审批。县民政部门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日内再次进行复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家庭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实名举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范围。

(四)公示。审核后的申报对象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抽签。通过县电视台发布实物配租抽签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县监察局、公证处全程监督、公证下,按照《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进行抽签选房。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中房户下发《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届时如符合申报条件的,将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顺序号。申请人轮候排序方法,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由社区具体确定轮候排序。

(六)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持本人身份证和《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并领取《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交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6日—19日)。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廉租房实物配租公告4日,对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措施开展广泛宣传,保证城镇居民家喻户晓。

(二)初审阶段(110日—125日)。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到现居住社区申报,由社区对照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材料报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复审阶段(126日—128日)。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签署审查意见。

(四)公示阶段(129日—24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对象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核准阶段(25日—26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汇总上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六)抽签选房阶段(27日—28日)。通过县电视台发布实物配租抽签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县监察局、公证处全程监督、公证下,按照《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进行抽签选房。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中房户发放《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届时如符合申报条件的,将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顺序号。

(七)分配入住阶段(29日—210日)。抽签选定房屋后,持本人身份证和《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并领取《林甸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交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林甸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长由县长邓宁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洪伟、副县长郑德彬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住建局局长孙宗胜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宗胜兼任。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人员做好有关工作。

1.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房产处)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

2.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及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3.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廉租房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县民政局负责对县城低保家庭收入情况的认定工作。

5.县残联负责对县城低保家庭成员残疾情况的认定工作。

6.县卫生局负责对有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实施医疗检查认定及鉴定。

7.林甸镇政府及所辖四个社区负责做好对各自辖区内纳入保障范围低保家庭的摸底调查、统计和初审工作。

8.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房产处)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的核定工作。

9.县宏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所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10.县法院、公安局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本实施方案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

(三)积极探索,完善机制。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试行阶段,要积极探索、勇于进取,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实物配租的实施范围;要不断细化工作方案、优化运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分配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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