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消防办法】通化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时间:2023-11-02 09:54:02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为落实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通化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供大家参考。

【消防办法】通化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通化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落实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83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所属各委办局或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二、考评内容

()发展改革部门。

1.掌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情况,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在组织工程项目论证或初步审查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对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财政部门。

1.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按照省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要求足额拨付到位;

2.保障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并随城市维护费增长而相应增长;

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配套费足额收支,专款专用;

5.保证消防装备经费落实,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配足配齐消防抢险救援特种装备。

()规划部门。

1.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

2.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

1.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

2.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

3.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时,要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预留出高于消防车的净空高度)和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监督检查和审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时,应将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作为检查和审批条件之一;

3.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通报、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部门。

1.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课程安全教育内容;

3.定期开展火场逃生演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每年不少于2次;

4.审批各类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将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5.落实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整改资金,监督整改。

()商务部门。

1.督促各类商场、市场、集贸市场等商业场所及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商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文体部门。

1.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将消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普及与提高中;

2.对本地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其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3.加强对新建印刷企业、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的许可管理,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验合格的,一律不予批准;

4.严格公共娱乐场所办证审批程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5.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行业队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对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整改情况,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7.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民政部门。

1.指导群众组织消防建设工作,在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或促进发展等政策措施时,应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对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安全许可内容,对市属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敬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福利机构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要督促其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3.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救援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4.做好民政系统内部的消防宣传和火灾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

1.对所属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2.监督存在火灾隐患的所属单位整改情况,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撤销其行政许可;

3.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及组织本行政区抢险救援工作;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工商部门。

1.协助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2.对被消防部门依法撤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在就业、上岗前培训时,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技能;

2.在制定培训规划和编制教材中,应包括消防知识、基本消防技能的课程和内容;

3.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三)农业部门。

1.督促所属农业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的专业消防力量,基本形成覆盖农村的专业灭火救援体系;

3.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掌握农村防火工作常识。

(十四)工业和信息部门。

1.督促工业企业(石油化工)、通讯行业及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工业和通讯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3.指导工业和通讯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督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单位积极开辟短信消防宣传平台,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需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十五)公用部门。

1.加强城市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及时对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2.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对城市消防供水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

3.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火场供水量和水压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5.影响消防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区域内消防重点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6.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六)广播电视部门。

1.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宣传义务,传播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2.在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时,要纳入公益性消防宣传内容;

3.在市各级新闻媒体开辟消防栏目,定期无偿制作消防专题节目,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需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质监部门。

1.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3.做好消防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计量认证的审验管理工作,对中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不定期检查;

4.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指导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交通运输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救援工作,调集交通工具;

2.对县以上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管理,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3.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规划建设各类道路运输场()时,严格执行相关的消防规划,确保各类道路运输场()的消防安全;

5.在道路货运企业资质审核、审批中,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或驾驶员、押运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不予发证。

(十九)粮食部门。

1.督促粮食加工、贮存、经营、运输等企业及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粮食系统内部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二十)旅游部门。

1.督促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所属旅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二十一)银监部门。

1.督促各大商业银行及金融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金融系统内部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二十二)人防部门。

1.掌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审批与管理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3.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三)供销部门。

1.督促烟花爆竹贮存、销售、经营场所及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

(二十四)应急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调配各种应急资源,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3.每年组织各相关部门至少开展1次联合应急救援演练。

(二十五)监察、督查部门。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督办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失职、渎职问题。

三、考评标准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考核内容。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发〔200615号文件、公安部第61号令、吉政发〔200838号文件及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3);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有关部门(科室)和下级单位消防工作任务(3);建立健全本级并指导下级单位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2)

2.计分标准。未落实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要求的,扣2分;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未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的,每少1个扣1分;本单位或下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不全的,每少1个,扣0.5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

()落实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考核内容。每月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会议决定事项有会议纪要(4);分析消防安全状况,有分析材料(2);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有方案或措施(2);部署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记录和工作小结(2)

2.计分标准。未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的,每次扣0.5分;消防安全状况无分析材料的,每次扣0.5分;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无方案或具体措施的,每件扣0.5分;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无载体的,每次扣0.5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

()逐级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1.考核内容。建立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4);督促下级单位或系统(行业)内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2);各级消防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合理,责任明确(2);各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名单应由本单位备案(2)

2.计分标准。未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扣4分;下级单位或系统(行业)内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的,每少一个单位扣0.2分;各级消防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责任不明确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各级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名单未备案的,扣2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抽查单位。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1.考核内容。根据本系统(行业)特点和上级部署,结合重要时期、重大节假日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检查有工作方案或计划(5)、检查情况有记录(5)、有处理隐患的整改措施(5)

2.计分标准。检查无方案或计划的,每次扣1分;检查无记录的,每次扣0.5分;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的,每次扣1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抽查单位。

()落实火灾隐患双向督办整改机制。

1.考核内容。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下级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5);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下发督办单,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构(5)

2.计分标准。公安消防机构告知下级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每次扣1分;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未及时下发督办单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告知公安消防机构的,每次扣1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抽查单位与平时掌握。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考核内容。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宣传工作(5);每季度至少在本单位内部开展1次消防宣传活动(2);每半年至少对单位员工和下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4);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制定消防灭火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4)

2.计分标准。未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的,扣5分;未开展消防宣传的,每次扣0.5分;未开展消防培训的,每次扣2分;未制定预案的,扣1分;未开展演练的,每次扣1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实地抽查。

()做好系统(行业)内部考核(验收)工作。

1.考核内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验收)方案或标准,考核方案或标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4);组织做好考核、奖惩工作,考核(验收)工作是否有结果(2),有奖惩(2),每年12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2)

2.计分标准。无考核(验收)方案或标准的,扣3分,无操作性的,扣1分;无考核(验收)工作结果的,扣2分;未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扣2分;考核结果未按时备案的,扣2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实地检查。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1.考核内容。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安全制度、下级单位底数、消防工作会议、消防检查方案、计划、记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考核奖惩等情况(8);档案内容资料详实、客观、准确(1);档案装订规范(1)

2.计分标准。档案种类少一种扣1分;档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扣1分;装订不规范的,扣1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实地抽查。

()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规定任务。

1.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制定落实任务的具体措施或计划,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10)

2.计分标准。未制定具体措施或计划的,扣5分;未按时完成的,扣10分;未部署开展的,此项不得分。

3.考核形式:查阅资料、平时掌握。

加分标准: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突出,典型经验在全市推广的,每次加5分;在全省推广的,每次加10分。

减分标准:系统(行业)内部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每次减1分;发生较大以上大火灾事故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每次减10分。

四、考评方法

采用自评和考核两种方式对市政府各委办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自评每年进行1次。市政府各委办局要认真总结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每年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政府。

()开展考评前,市政府将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将结合实际,提前1个月将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要求、考评时间通知考评对象(考评相关内容和标准如有变动,以考评前通知为准)

()考核组进行考评时,将听取考评对象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汇报,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五、考评结果

()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考评成绩将分别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消防工作会议予以通报。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授予“消防先进标兵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考评结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凡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取消评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考评成绩排名前3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考核组成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不得有编造、伪造、改造、隐匿、损毁有关数据、文书、档案、案卷、簿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按不达标处理。

()各地、各部门针对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反馈纠正、处理情况,并在30日内将整改方案和措施上报考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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