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制度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局和所属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以局属各自单位、交通运输局名义或代表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或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局属各单位以各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名义订立的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六)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七)其他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技术或委托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合法性和财务审查制度,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 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局办公室、财务科及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合同管理相应职责。
第六条 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负责拟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合同,出现合同纠纷影响单位利益时,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办理重大合同备案事项,并定期向市法制办报送合同管理数据及工作总结。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从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方面,以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角度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统筹、资产处置、价款结算和其他财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归档、保管、借取、查阅等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某一合同订立时即为该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明确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修改、报送、履行和移交归档等事宜。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执行本办法中有关重大合同备案和以局属各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审查程序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三)起草。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执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承办单位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各方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规格或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根据合同当事人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查程序。
(五)签订。经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审查程序,具体包括:
(一)拟签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先报各自单位财务机构进行财务审查,再报送承办单位承担法制职能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向财务职能机构或法制职能机构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过程、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调查情况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3.合同审查会签表。
(二)财务职能机构和法制职能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具体意见记录在《合同审查会签表》(附件1)内。根据意见需要修改完善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审查。
(三)通过财务与合法性审查后,将合同提交负责人或单位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以下重大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交通运输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二)以各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
(三)须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及时报送相应资料至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科),由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协助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向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合法性审查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3.合同审查会签表;
4.合同拟签订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5. 合同拟签订单位集体讨论研究意见;
6.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向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应随附上述6项材料基础上加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科)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职能机构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涉及付款事项的有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完备;
(二)对合同结算及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法制职能机构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文本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合法;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合法性界定困难、有必要由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法制职能机构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章程序规定,就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但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仅为追加资金或延长履行期限的,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的备案是指重大合同(不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科技合同、课题合同、上级示范文本合同)向局行业管理科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为:
各承办单位签订的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局计划科报备。须提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的合同(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报备资料报送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并由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由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转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备案报告及说明;
(二)合同文本和意向书复制件;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归档是指,以政府、交通运输局或者各自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有关材料移交的各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并保存。
移交归档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三)合同审查会签表原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会议研究情况;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的档案保管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同时符合抄送、备案和归档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完成抄送、备案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列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合同目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努力促使顺利履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记录。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局行业管理科(计划科),报备年度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局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预警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后提交政府,同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 局计划科可以在合同订立与实施全过程中依职权随时了解相关情况,调阅与合同有关材料,监督合同管理进程。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在合同起草、审查、报送、签订、备案、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对直属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相关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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