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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制度】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全文)

时间:2023-11-09 14:36:01  来源:网友投稿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略)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制度】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市监制度】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全文)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财政预决算、重要资金安排;

(三)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

(四)以工商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机关相关科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或者局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交由有关科室承办的,该科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论证、评估、专业性咨询、公示、听证、实施、实施后评价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坚持规范决策动议、保障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机构起草决策建议,报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征求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矛盾复杂、敏感度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

(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召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是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第七条  提出或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解决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对需要进行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三十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随机确定或选取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五名以上专家或咨询机构组成咨询论证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参加咨询论证的人员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结论,并对确认的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

(二)有关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十六条  经合法性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或与法相悖的,应终止决策;认定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请审查;认为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主要领导总结发言,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策过程中,与会人员的各种意见及理由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方法相同。

第十九条  对决定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全面地执行,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内容,不准拖延或变相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由决策承办机构进行跟踪评价,搜集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二十一条  决策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错误或不当的,经论证并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应当立即撤销或停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并按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应及时向领导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要进行全过程记录,对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要详细记录在案。过程记录要按文书档案要求与决策文件一并归档,切实做到记载齐全、真实客观、责任终身、有案可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决策后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决策过程全纪录,逆向检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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