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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3-11-10 15: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教育执法风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教育执法风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满城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满城区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满城区教育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区教育局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教育局为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

第六条 区教育局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事实。

(一)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各执法股室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合法。

(二)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八条  所有教育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记录,配备音像视频、文字信息存储设备。

第九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教育执法记录仪、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教育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执法文书。

(四)与群众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群众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规范操作,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完整、准确、规范地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二条  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向承办机构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教育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着装得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教育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教育部另有规定的外,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所在处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证据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建立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区教育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及区教育局各执法股室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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