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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9-05 10: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满足全区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深化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繁荣大兴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满足全区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深化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繁荣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行署财政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行署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具有保证性质。

第三条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助保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主任2名,由行署工信委主任、行署财政局局长担任,委员若干名。成员单位由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监分局、行署金融办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行署工信委(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助保贷”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助保金、行署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企业风险补偿资格,定期向行署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监分局、行署金融办、入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组成。参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每次随机抽取产生。

行署工信委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助保贷”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行署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负责行署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合作银行的指定帐户;负责行署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核和贷后管理。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行署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助保贷”的增信和代偿,行署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最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确定,企业每年按不低于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5%缴纳助保金。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管委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行署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行署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助保金管理机构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对帐一次。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等支出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每年预算或列入专项支出管理。助保金贷款的范围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到期并1个月宽限期满后),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贷”的函》,经助保金管理机构批准后,用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条  行署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行署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后,并报地区助保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行署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摊,行署风险补偿资金分担20%,合作银行分担80%。

行署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平台搭建

行署与合作银行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待行署风险补偿资金到位后,搭建“助保贷”业务平台。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进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助保金的小微企业。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经助保金管理机构推荐,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通过后纳入助保金贷款“目标客户库”,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符合大兴安岭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五)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行署和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贷款额度的50%以上(含)且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行署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客户筛选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助保贷”申请,经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后,纳入助保贷“目标客户库”。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报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申请,开展客户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应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合作银行独立决策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并由贷款企业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助保贷承诺书》,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方可通知企业按规定向助保金管理机构账户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在企业将助保金足额缴纳到助保金管理机构账户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查验确认后,合作银行方可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贷款要求

贷款企业未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助保贷承诺书》和未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而发生的贷款风险,助保金管理机构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在1个月宽限期内,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债务追偿程序,促进贷款企业还款。宽限期满贷款企业仍未偿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助保金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意,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

第二十七条  “行署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行署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行署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约定比例分担。不良贷款超过助保金贷款总额的10%(含10%)时,助保金管理机构可商议暂停办理“助保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催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先行偿还行署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返还机制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经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可在企业正常还款满1年后,在助保金池内尚存有资金的前提下,可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总额的比例扣减代偿损失后予以返还。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金池内留存资金按未退还助保金企业所缴纳助保金比例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尚未退还助保金的贷款企业。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加强对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助保金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在每年12月末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开展贷款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上报管委会和行署。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行署与合作银行每年签订一次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及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助保金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合作银行按照助保金管理机构贷后管理要求,指定专人提供助保金管理机构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并加强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行署与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合作银行要做好贷款企业贷前、贷中、贷后的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助保金池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行署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合作银行建立“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帐,并定期检查核实。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助保金管理机构通报上月“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协商补救措施。每年对“目标客户库”及“小微企业池”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在每年度终,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助保金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贷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行署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贷”的资格,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由地级诚信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给予失信曝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协商解决。本办法由行署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行。行署财政局同时下发《大兴安岭地区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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