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水利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30 1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科学治理工作方针,全面系统推进全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注重协同推进、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环境保护新机制,持续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全区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分年度:到2017年,辖区内涉及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个断面,全部达到或保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到2020年,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分流域:辖区内黑龙江流域和松花江流域的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个断面,到2020年,全部达到Ⅰ~Ⅲ类断面。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定完善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达到“三同时”要求。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11亿立方米以内。(行署水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参与,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林业局配合。以下均需县区政府落实,各林业局配合,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行署水务局、行署国土局负责)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行署水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使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大力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8%以内。积极推行城镇内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性面积要达到省里要求。(行署住建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水务局、行署质监局等参与)

进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到2017年,地市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8年,各县(区)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行林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行署水务局牵头,行署农委、行署财政局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流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新建水电水利工程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行署水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参与)

(二)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区内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加格达奇区甘河饮用水源地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加快实施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依法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构筑物及排污行为,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加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通过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卫计委等单位参与)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必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政府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县(区)级政府于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评价和卫生监督,强化生活饮用水日常抽检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卫计委、地区疾控中心等单位参与)

3)加快供水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居民饮用水源供水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加格达奇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形成以甘河为主水源,地下水水源为补充和应急水源的城镇公共饮用水供水体系。城镇公共供水实现普及率达到100%和水质达标双目标。积极推进县(区)、中心城镇及重点城镇和林业局局址水源地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行署住建局牵头,行署水务局、行署环保局、行署财政局参与)

2.地下水资源保护与治理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取水井等应实施封井回填。(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财政局、行署国土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商务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区域水体保护

全区主要河流、河段全部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黑龙江等跨界水体保持稳定。对区域内的河流开展生态安全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外事办、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6年与全省同步完成《大兴安岭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照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加强水生态保护。(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水务局、行署资源局、行署营林局参与)

加强江(河)生态建设。加强江(河)源头的水源涵养和界江(河)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强化流域水土保持。(行署水务局、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财政局、行署国土局、行署农委、行署营林局参与)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检查评估,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地区水产局,行署农委、行署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严控“十小”企业。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小”企业落户我区。

加强“十大”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现有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把造纸、制药、制革、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源。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全区现有的4个工业园区,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工信委、行署发改委参与)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所有县以上城市和3万人口以上城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100%左右。(行署住建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的截流、收集。对新建城镇主干道实施雨污分流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已建的城镇主干道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对城中村等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全区新、改建排水管网不低于204公里,加格达奇区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行署住建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到2017年,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实现取缔;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有条件的县级城镇要加快建设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行署发改委牵头,行署住建局、行署工信委、行署环保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摸底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行署环保局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清理整顿。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2020年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率达到80%以上;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未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行署畜牧局牵头,行署环保局参与)

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种植结构调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任务是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主要目标是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农业发展格局。

种植业结构调整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抉择,我区要“减玉米、稳定并适当增加大豆、杂粮、扩草苜蓿、果蔬与马铃薯”,拓展市场,提升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打造全区安全优质高效绿色有机农业。(行署农委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水务局、行署国土局等单位参与)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重大病虫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测土、配方、供肥系列化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实施部分秸秆还田及增施有机肥等措施,节本增效,提高农产品品质,到2017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68%以上。到202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要提高到55%以上,力争全区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90万亩。(行署农委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国土局、行署环保局、行署水务局、行署质监局、行署营林局、林业集团公司绿色产业处等单位参与)

4)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进一步加大水产品产地和市场监测力度,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节能减排技术。(地区水产局牵头,行署农委参与)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0个。(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行署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甘河等重点水质改善河流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组织完成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建设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发改委等单位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我区“六大产业”。一是发展生态旅游业,二是发展森林生态食品业,三是发展生物医药业,四是发展森林碳汇业,五是发展水经济和绿色矿业,六是发展文化产业。严格控制区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牵头,行署国土局、行署环保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行署国土局、行署住建局牵头,行署环保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价格税费

完善收费政策。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公开透明、应收尽收。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行署物价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地区金融办、行署环保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健全多元投融资体系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支持水污染治理相关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署发改委、地区金融办牵头,行署环保局、行署住建局、大兴安岭地区银监分局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支持和争取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行署财政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密切跟踪国家节水“领跑者”制度制定情况,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指导各地谋划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省财政专项投资支持。(行署发改委牵头,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行署环保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署工信委、行署环保局、行署水务局、大兴安岭地区银监分局等单位参与)

3)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扣缴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的污染防治项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框架体系,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行署财政局牵头,行署环保局、行署发改委、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跨界河流的重点支流全面推行“河(段)长制”。成立跨界河流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区域合力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交通运输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统一规划,健全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数据。根据整体安排部署逐步建立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卫生、渔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水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逐步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河流水生生物监测,稳步开展水体的生物学评价。每年定期对全区范围内的主要河流开展监测,了解掌握水质变化规律,为水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支撑。(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国土局、行署住建局、行署交通运输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各县(区)要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制定全区网格化监管方案。自2016年起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行署环保局负责)

2.加大执法力度

1)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强化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工信委、行署公安局、地区编办等单位参与)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公安局、行署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3)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行署环保局负责)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各县区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类型、数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最终汇入水体;查明各支流流经区域城镇污水处量厂和城镇污水排放口数量、位置;同时掌握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排放、农药、化肥年用量、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及污水产生量。(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水务局参与)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调查范围。编制全区“十三五”总量控制规划,研究将总氮、总磷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应按照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行署卫计委等单位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上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加强许可证管理。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行署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行署科技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行署环保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区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到2017年底,全区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落实《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63号),在节能环保领域探索推广PPP模式,对具备一定运营收入、适合引进社会资本的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切实放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行署发改委牵头,行署财政局、行署环保局、行署科技局、行署工信委、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水体保护,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政府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报行署备案。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工作任务列入对各县(区)经济社会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行署环保局。行署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行署报告。(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发改委、行署科技局、行署工信委、行署财政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农委等单位参与)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行署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定期对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署环保局牵头,地委组织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监察局参与)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污染减排,环境风险规范及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工信委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行署要按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并定期公开举报受理及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行署环保局负责,行署发改委、行署工信委等单位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行署环保局牵头,行署教育局、行署住建局、行署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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