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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黄埔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07 15:09:02  来源:网友投稿

黄埔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广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黄埔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黄埔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完整)


黄埔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广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从我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关心黄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热心监察工作,注重廉政建设。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

(五)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威望。

(六)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群众对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要求。

(二)了解并反映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向区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协助区监察局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及调研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五)在区监察局的安排下, 应邀参加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参与加行政监察相关的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区纪委监察局组织的信访接待、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纠风治理等有关工作,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督查、作风暗访等工作。

(六)对区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区监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检查、调研、培训等活动。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

(五)受区监察局委托开展监察工作时,享有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监察机关和特邀监察员的良好形象。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以区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区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监察局。   

第八条  区特邀监察员受区监察局委托并持有《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仅限特邀监察员本人参与监察业务工作时使用,禁止持证从事或者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特邀监察员应先由有关部门推荐,区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区监察局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决定聘请并发放聘书。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的期限一般为每届五年,一般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行政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解聘方式:

(一)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其私利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5、其他不宜再担任的原因。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一)涉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区监察局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区监察局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联系、协调,以及收发材料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全体或部分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工作单位的特邀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经区监察局邀请参加有关监察工作的差旅费用等开支,由区纪委监察局支付。

(六)特邀监察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区监察局报区纪委常委会决定后予以解聘,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转递的信件,由区监察机关受理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由区监察机关将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对特邀监察员打击报复的,由区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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