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食药方案】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07 16:54:01  来源:网友投稿

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我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

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我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100%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的发放和管理;食用农产品100%凭有效证明文件上市销售;农贸市场、规模超市100%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抽检制度,并公示检验结果,其中,市场、超市每日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少于10批次,批发市场每日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少于20批次;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及市场的监督监测,检测品种100%覆盖禽畜肉、蔬菜、水果、食用菌、水产品、蛋等6大类食用农产品。

二、职责分工

()区农业局

1.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镇街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

2.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拟上市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生产单位,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协助解决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区食药监局

1.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镇街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2.加强对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测,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生产单位,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协助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各镇街

1.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的组织落实,监督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居委会)开具产地准出证明工作;

2.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生产单位、接入溯源平台的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生产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检测、采收上市记录,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等工作;

3.负责加强辖区内种养大户、零散种养户拟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监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村()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队伍和工作制度。

5.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落实,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含超市,以下同)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证照,建立经营者档案,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6.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并落实农产品自检或送检制度,设置信息宣传公示栏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7.督促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统一设计、制作本市场内各店档的悬挂式或张贴式标牌、标识,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

8.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凭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上市;

9.负责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落实对各村()、各市场开办者的宣传教育。

()各村委会(居委会)

1.负责开具辖区内村()零散种养户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开具产地证明;

2.负责加强对产地证明的宣传解释,组织举办学习动员会议,引导零散种养户积极响应和配合产地准出工作,自觉申报产地证明,凭产地证明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单位

在镇街农办的监督管理下,自行出具产地证明。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负责依法对应当实施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实施检疫,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作为需要依法实施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市场开办者(含管理者,以下同)

1.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责任,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3.完善场内标识;

4.完善进货查验记录;

5.依法对进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7.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内容

()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辖区内零散种养户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各村委会(居委会)安排专人负责产地证明开具及管理工作,主动公布村()开具产地证明专人的联系电话。产地证明有效期为5天,即各村委会(居委会)可为散户集中开具5天内的产地证明;同一批次食用农产品品种开具一张产地证明,不得涂改或重复多次使用;证明格式及要求见《零散种养户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格式)(附件1),证明出具单位盖章应使用“零散种养户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由区食安办制作统一样式,各镇街自行刻制下发。本方案正式实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产地证明的具体流程和方式进行调整,不断优化完善。

()由生产单位自行出具产地证明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单位按《生产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附件2)开具产地证明,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包装标识:

1.对每批次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使用产品包装,附加标识、标识带、标志牌、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等内容;

2.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后上市销售,在包装上按所获得的认证规定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品认证登记等信息;

3.接入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的生产企业,对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要求附加二维码溯源标识,通过扫描二维码溯源标识可以查询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生产全程农业投入品使用信息、检测信息等。

()开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零散种养户等生产单位生产的粮食、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草药材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组织生产,依法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对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负责;

3.相关食用农产品未被检出不合格;

4.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单位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包装标识要求。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内容

()市场开办者查验准入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应当提供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准入证明文件之一:

1.产地证明(即附件1或附件2)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2.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3.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1)农业部门出具的牲畜、家禽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中,有清楚注明生产者和产地的,可作为市场准入证明文件;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销售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自检合格证明,可作为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5.进入批发市场销售还应当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6.无法提供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档案应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具体格式可参考《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附件4)

()市场开办者完善场内标识

对于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统一设计、制作本市场内各店档的悬挂式或张贴式标牌、标识,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市场开办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

市场开办者按一户一档原则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市场开办者对进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市场开办者可通过自行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是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水果、蔬菜应当每天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生猪产品、水产品应当定期重点检测瘦肉精、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药物,其他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定期进行抽样检验。农贸市场、超市每日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少于10批次,批发市场每日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少于20批次。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于每周五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所报送本周《广州市增城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情况报表》(附件5),各镇街食药监所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6);整理食用农产品快检信息,设置公示栏(电子屏),每日公布快检结果。

()批发市场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7),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可作为零售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农产品销售以及酒楼、学校、生产者的购货凭证。市场开办者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适当增加项目。鼓励市场开办者使用信息化方式实现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但电子凭证要包含以上全部信息。

五、实施步骤

()广泛动员阶段(即日起至1215)

通过开展对镇街及部门监管执法人员、产地证明管理人员、市场管理者、农产生产品经营者四级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宣贯力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明晰操作规程、讲清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营造良好的贯彻实施工作氛围。

其中,区农业局、区食药监局应于1130日前,完成对本部门及镇街相关监管执法人员骨干、规模企业的培训,并向各镇街提供对市场管理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市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资料和素材;各镇街应于1215日前完成对辖区市场管理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广泛通过派发单张、宣传栏、农村广播等平台,向市民群众宣传普及相关内容。

()全面推进阶段(1216日起)

各镇街督导辖区各村()、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含无照市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相关工作。

()督查评估阶段(20174-5)

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会同区农业局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镇街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查评估,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镇街要把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要民心、民生工作来抓,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动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健全完善工作队伍和工作制度,扎实做好辖区内开具产地证明工作,促进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和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教育培训,有效履行主体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开展不同对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活动,共同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培训教育。同时建立约谈机制,按权限分别对各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约谈,及时提示、督促、帮助、告诫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清醒认识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自觉守法经营。同时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相关工作,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有效实施监管,实现全程监控。各部门、各镇街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为基础,以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为基本条件,严格落实产地证明管理,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而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衔接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督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区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区农业局、区食药监局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及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

()落实信息报送一是各镇街、各部门在12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认真总结宣传贯彻和推进本项工作的工作措施、工作亮点及成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食安办联系电话:82656831,传真号码:82632982,电子邮箱:zcshianb@126.com)

二是区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实行“一月一汇报”的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增城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一月一汇报’信息表”(详见附件8),并报送区农业局质量监管科(联系电话:82611680,电子邮箱:zc82611680@163.com) 

推荐访问: 增城 药方 农产品 【食药方案】增城区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