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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09 10:00:31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不仅关系到基层统计工作水平和基础统计数据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决策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意见(范文推荐)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不仅关系到基层统计工作水平和基础统计数据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决策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夯实统计基础,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常州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    

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活动的组织者,是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状况的监测者,也是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谋部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网络,充实统计力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一)切实加强县级统计工作。各辖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县级统计机构,提供开展正常业务工作所需的条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辖市区统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内设机构,建立健全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工作制度及各项管理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服务业、民营经济、全社会能源消耗、社会科技以及民生方面的统计,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电力、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等可持续发展情况的监测,充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满足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切实强化乡镇(街道)统计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统计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挂牌,有单独印章,独立行使职能,并明确中层职数,根据人口、村级单位数、区域面积及经济总量,配备与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精通业务的专职统计人员,稳定乡镇统计队伍,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以及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并确保在新一轮农村综合改革中统计队伍不散、调查渠道不断、信息资料不乱。要切实加强乡级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争取2009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实现统计联网,到2010年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网上直报。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和探索镇(街道)统计机构派出制,实行政府统计部门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区县统计局管理为主,专职统计人员由各辖市区统计局垂直管理。

(三)加强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各社区、村委会应明确一名人员兼任并负责统计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大村可确定专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村级(社区)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本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县级统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村、社区(居委会)做好统计工作,把好统计数据入口关。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社区统计协管员制度,逐步实行统计人员专职化,人员经费由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共同承担。

(四)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企业单位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加强统计业务管理,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    

各辖市区要加强统计部门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把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熟悉统计业务、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将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讲原则、顾大局的同志选派到统计领导岗位上,配齐、配强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辖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应征求市统计局党组的意见。

要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基础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依法、科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任务。 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三、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互补共享

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是地方统计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必须以“整体、协调、互补、共享”为目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行政登记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做好部门统计信息需求和部门统计职能分工的调研,制定相应的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将重要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定期、无偿向各部门提供主要综合统计资料、统计业务技术指导,提供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必要的统计评优活动,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是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必要前提。各级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统计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和解决区县、镇(街道)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到位、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任务落实,确保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检查、考核和指导,及时通报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全市各级都要关心、支持基层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经费应予以适当追加,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统计人员以及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人员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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