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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15 14: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茂名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特制定本实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茂名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二)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加大信贷投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以下新进驻茂名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1.在茂名设立总部(本项所称总部,是指注册地在茂名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在茂名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本项所称地区总部,是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茂名市汇缴地区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茂名市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是指在茂名设立的银行支行、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4.对在茂名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1.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比上一年提高的,具体分两个档次给予奖励:存贷比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存贷比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但贷款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1‰予以奖励。

另外,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新增贷款超过10亿元以上的,一次奖励10万元。

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累计投放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3万元。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融资性担保年度新增余额,按万分之一予以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引进资金投资于茂名的项目建设,按投入金额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以上指标均剔除在茂名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贷款和担保额计算。

(三)对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当年全市银行机构存贷比比上年提高的前提下,分别给予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当年银行贷款奖总额的8%

第四条  补助和奖励程序

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形成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以上各项补助奖励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或依据为准。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财政地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上述有关各项补助和奖励从该专项资金列支。奖励资金为人民币。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并将此作为地方政府优先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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