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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办法】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15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气象办法】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雷工程实体。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应当依法依规将气象灾害(含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防雷科研成果,提高防雷减灾技术水平。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护和应急救助等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雷电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防雷减灾社会综合管理体系,并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防雷减灾工作责任人,并按规定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安全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级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级规划、住建、安监、消防、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发生雷电灾害可能性较大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同级安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依法依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组织下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雷电灾害应急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七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规范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八条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法定气象主管机构或获授权单位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级市)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防雷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工程项目;

(四)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级市)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结相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规划、住房和建设、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防雷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按照前款要求主动申报定期检测,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实行防雷减灾专项联合执法监察整治制度。市气象、安监、住房和建设、公安、教育、工商、消防、质监等部门,对雷击事件多发区、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对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治。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学会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雷专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1998312日茂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茂名市防雷设施管理办法》(茂府〔1998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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