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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铜梁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10-19 08: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孵化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铜梁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铜梁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孵化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铜梁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街、旅游场镇等载体让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形成的微型企业孵化园。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包括区级微型企业创业园、区级微型企业创业示范街、区级微型企业特色村等。

第三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融资贷款、代账服务、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有完备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五)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具备同时入驻微型企业30户以上的孵化规模,已孵化的微型企业应存活1年半以上,且存活率不低于85%

(六)除从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孵化园,其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以外,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场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标准厂房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楼宇、写字间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商业街或商贸中心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高等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5.旅游场镇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入驻微型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八)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按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认定。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业主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表》(见附件)及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铜梁区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申报的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评审。

第七条  评审通过后,由区工商分局上报区政府,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命名“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每年年底须向区工商分局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内容包括1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措施等。

第九条  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资格。

(二)未兑现应给予入驻微型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

(三)未发挥微型企业孵化作用或孵化的微型企业存活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四)有偿代办微型企业申办手续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铜梁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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