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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22 19: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宁市承办自治兴宁区为民办实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45号)及南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宁市承办自治兴宁区为民办实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45号)及南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卫疾控〔201510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便捷和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标任务

继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新增部分全部用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扩大服务受益面,提高服务成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指标任务如下: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确诊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合理确定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分工,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使其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项目目标指标有更改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二、成立领导小组与技术工作组

(一)成立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长:梁翠榕   副区长

副组长:黄华兴   卫计局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员:黄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教育局副局长

暨裕波   民政局副局长

周莉莉   卫计局副局长

陈正宁   残联理事长

陈正宁   残联理事长

    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副政委

张学腾   三塘镇副镇长

张舟华   五塘镇副镇长

    昆仑镇副镇长

邓玉莲   朝阳街道副主任

雷建国   民生街道副主任

方家兴   兴东街道武装部长

兴宁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宁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华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周莉莉同志兼任并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考核评价。

(二)成立兴宁区卫计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兴宁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项目管理科室人员为组员的兴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与考评小组,负责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及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

三、实施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原则,部门配合,加强统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规范及实施方案要求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继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我城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人负责,制订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贯彻落实,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根据南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涉及项目相关政策及各单位职能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兴宁区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优势,配合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宣传和全民健康知识宣传。

2.兴宁区教育局:配合卫计局做好城区中小学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教育课程;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配合暴发疫情或相关事件处理;配合卫计局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

3.兴宁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4.兴宁区财政局:按要求筹措兴宁区级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相关配套经费;将兴宁区级专业指导机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按要求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卫计局汇总。

5.兴宁区卫计局:负责对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等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专业指导机构定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指导和考评,对各镇考核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的结果抽查复核,并将结果向城区人民政府报告

6.兴宁区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7.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提供必要的人口资料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调查登记;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第五人民医院。

8.各镇政府、街道办: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负责牵头组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社区)卫生室以及各村(居)委具体实施,落实和推进本乡(镇)、街道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兴宁区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补助标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规范资金下达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指导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规范使用资金,杜绝超范围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严格遵循项目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培训,落实考核

继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纳入镇政府、街道办、村委及卫计局、财政局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城区卫计局要统筹组织做好项目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考核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推动任务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强化基层服务机构日常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五)加强体系建设,夯实服务基础

1.加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队伍建设。卫生院应配备足额、具备服务能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一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公卫专职人员不少于在岗人数30%,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5%。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通过明确乡村医生职责、配备标准、加强执业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保障合理收入、改善执业环境及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及退出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3.卫计局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城区疾控中心、城区卫生监督所作为兴宁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指导机构,应牵头组织成立由具备相应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的专家或业务骨干组成的技术业务小组,负责项目业务培训、管理和定期督查考核。

4.加快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医疗、公卫信息互通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基本公卫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群众对基本公卫服务感受度与获得感。

(六)继续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

继续通过网络、短信、组织宣传活动、讲座、宣传专栏、宣传横幅、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结合健康体检、诊疗服务及进社区、进学校、入户等途径拓宽宣传教育;鼓励卫生院、村卫生室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项目宣传、服务通知、健康教育等,扩大传播覆盖面,不断放大项目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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