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贯彻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注重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单位与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管责任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等。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防城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情况;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评制度。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由各监管责任单位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交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年终考评由安委办组织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安委会和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年度考评是对被考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按照《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由市安委办根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一年一订,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域、工作覆盖面和工作易难程度,把监管责任单位分为三类,每年对监管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分类考核。
第一类:指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工作覆盖面广,管辖范围大,安全监管工作复杂,难度大的县(区、市)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类: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比较重,工作难度较大的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管部门。
第三类: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实行1000分制,综合得分等于各项考评得分的总和。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00以上(含800分)为优良, 700-799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20%以上;
(二)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9人事故;
(四)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监管责任单位必须按如下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时间为每年4月份以前。交纳金额按监管责任单位分类依次为:一类监管责任单位交纳20000元,二类监管责任单位交纳10000元,三类监管责任单位交纳5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委办统一收取,统一存入市财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年终由市安委办负责提出返还或奖励意见,报市安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准,市安监局发放。
第十六条 以年终考评结果为依据,对监管责任单位给予奖惩,具体办法是:
1、年终考核评定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按当年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1.5倍返还。
2、年终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返还当年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扣除当年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 市级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优良等次的单位可参加防城港市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选资格;
(二)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要向市安委会作书面检查。
(三)责任单位在“防城港市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除3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监管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奖罚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奖励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6年起实施,《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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