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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03 11: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成功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成功引进境外或域外资金、项目的引资者。按其身份,区分为公职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指由财政供养的各类人员引进外来资金、项目者。

(二)社会引资者:除公职人员外的境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引进外来资金、项目者。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公职人员引资者以行政奖励为主,社会引资者以资金奖励为主。

(二)聚焦重大项目奖励原则。对引进有规模、有效益、有突破性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公职人员引资者的奖金由所属地财政支付;社会引资者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支付。

第四条 奖励条件。引进资金和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引进松原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二)引进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健康养生、特色旅游、新能源、商贸物流、总部经济等松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三)引进单体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项目年上缴税收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按引进资金和项目总投资额或年上缴税收额,给予引资者相对应的奖励: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根据行政奖励种类,按国家规定的奖金标准给予一次性发放,各类事业单位引资者奖金可参考公务员奖金标准发放。

引进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给予相对应奖励

项目总投资额 年上缴税收 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

1亿元—3亿元(含) 500万元及以上 记嘉奖 记嘉奖

3亿元—5亿元(含) 1000万元及以上 记三等功 记 功

5亿元—10亿元(含) 3000万元及以上 记二等功 记大功

10亿元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报请一等功 授予荣誉

称号

向组织、人社部门推荐,作为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社会引资者

引进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给予相对应奖励 奖励

标准

项目总投资额 年上缴税收

1亿元—3亿元(含) 500万元及以上 5万元

3亿元—5亿元(含) 1000万元及以上 10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3000万元及以上 30万元

10亿元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

引进项目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额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引资者,将获得松原市授予的“松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宁江区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资者的奖金支付,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登记备案。引资者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凭有效证件、项目投资者和项目承接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由同级经合部门认定其身份并备案,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者,2个或2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项目审核。引进单体项目总投资额或年上缴税收额达到奖励标准后,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到达项目现场对项目投资情况或年上缴税收情况进行核对查验,判定奖励标准。

(三)公示及奖励兑现。审核结果通过松原电视台、松原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异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奖励,奖金税后发放。

第八条 奖励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谋取奖励的,经查实要予以撤销或追回,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市政府、宁江区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经合局。

(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合局等部门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

(四)此《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江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各县(市)政府可参照制定本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九条 此《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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