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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11-03 15:18:01  来源:网友投稿

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16896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按照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的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实现“摘帽销号”目标。        

第四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项目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  成立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部门协调机制,从项目规划、申报环节加强统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本县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制定本县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组织编制整合工作规划;依据制定的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绩效考评。

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级负责、财政协调、部门指导、乡(镇)负责具体实施制度。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发改局等部门负责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并负责做好资金划拨、动态监管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县扶贫办、发改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各相关乡(镇),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平衡,搞好项目的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运行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本县82个贫困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办发〔201622号、吉政办发〔201661号和镇政办发〔201667号文件,纳入整合的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县级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县级安排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及扶贫债务资金。

第八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任务,精准有效使用资金,特制定财政整合涉农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和多种经营。      

(二) 支持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支持保障扶贫对象持续收益,采取的合作经营、企业带动、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

(四)支持解决贫困户生活条件,危房改造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易地搬迁及配套设施建设;

(五)支持缓解贫困对象资金困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六)支持贫困村提升到美丽乡村的建设资金;

(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大病救助。

(八)支持扶贫、贫困户的兜底保障、社会保险等支出;

(九)支持用于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九条  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省确定的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资金按用途可分为发展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补贴类资金;资本金或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发展生产项目报账后拨款,基础设施类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手续拨付建设资金(预留5%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划到项目实施单位 。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的项目申报是指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脱贫攻坚规划的需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  县扶贫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库, 项目申请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提交项目建议书或申请报告。

整合资金项目的申请单位须向县扶贫管理部门提交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详细、准确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必要附件及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等有关情况,由县发改部门批复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县扶贫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真实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负责。经调查论证并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县扶贫管理部门确定项目立项之后提出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按扶贫管理部门的拨款通知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整合资金使用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可参照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停工(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联合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以便于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跟踪、监督项目正常施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组织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填写《整合资金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工程实施方案,总预算、决算(包括资金来源、去向),工程完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发票,工程完工结算表等项目要件向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验收或暂缓验收。

(一)未列入扶贫发展规划和未列入整合资金项目库项目;

(二)项目实施未按事先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促进长效作用。项目后续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项目使用方通过建立机制、发动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与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县扶贫管理部门要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整合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县整合资金领导工作小组。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的;

(二)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的;

(四)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

(五)涉及违反整合资金操作程序,以及擅自扩大或改变整合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以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涉农资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在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 要分析评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税收、利润、产值、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宜居宜行。绩效考评情况要报县财政部门。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优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涉农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县扶贫部门要对整合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第三十四条  负责整合的部门要把应该整合的项目资金按要求整合到位,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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