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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11-06 1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审计意见】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审计监督

(一)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审计力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的审计,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的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宪法尊严,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大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力度。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年度任中审计比例不少于60%,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大力推进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和轮审制度。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三)加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审计力度。持续组织对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等情况,及时发展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促使改革和完善。

(四)加大对公共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力度。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有效。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计,对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3年轮审一遍,重点单位每年审计1次。加强乡镇财政决算的审计,原则上3年对乡镇财政决算轮审一遍,重点乡镇每年审计1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加强包括向社会购买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审计。认真执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减审计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五)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政府性债务是否影响财政运行安全;检查国有资产和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国有资产和资源流失问题,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六)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求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促使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完善。

(七)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使用的审计力度。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完善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一)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因履行职责储存保管相关审计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技术文档的单位,要自觉配合审计工作,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对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设置障碍、阻碍检查、提供虚假和毁灭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并就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意见。

(二)健全完善审计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并落实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协助落实审计结果,依法、及时办理移送事项。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协助落实审计工作或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三、加大审计问题整改力度

(一)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整改第一负责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员要抓好整改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县政府每年将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结果,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县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并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整改实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严肃整改问责。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做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追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审计查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上报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升审计能力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逐步建立审计机关公务员上下交流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审计机关优秀人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对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力度,突出实践实战能力提高,每年组织10天以上集体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及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和技术职称考试;努力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全县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建立被审计单位和对象审计结果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县审计业务联网。

(四)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须的力量和经费。针对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在机构编制配备上要适当向审计机关倾斜。县审计局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审计的机构,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须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对上级审计机关工作报告等制度,县审计局要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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