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教育意见】邢台县教育局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11-07 08: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接送学生车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邢台县教育局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邢台县教育局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及幼儿园周边交通环境明显好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日渐规范,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从源头上卡死责任,防止一切涉及中小学生及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联合治理收到实效,邢台县成立县主管领导为组长;县教育局和县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交警大队其他班子成员和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重点办,具体负责文件起草、联席会议召开和监督检查、协调、通报等有关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

1、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县各学校、幼儿园加强师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将师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师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学校、幼儿园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排、登记造册(需填写附表1中的相关内容),尤其对七座以上车辆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由学校、幼儿园督促驾驶人到县交警大队重点办进行备案,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3、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计划和家校联系项目,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4、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落实源头监管责任,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副校长、各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幼儿园与老师及学生家长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保证学生不乘座无牌无证、拼装车及其他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从源头筑牢交通安全监管第一道防线。

5、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管理档案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对排查出七座以上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报县教育局和县交警大队备案。同时,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的条件,对不符合接送学生车辆要求的严禁接送学生。

6、学校、幼儿园遇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通过校讯通、微信等方式通知七座以上车辆驾驶人停止接送学生。

7、要加大对在校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学校的广播、板报、橱窗或征文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坐农用车、报废车、拼装车或其他非法营运车辆。

8、学校、幼儿园要把交通安全列入日常安全教育计划,每两周安排一课时,每学期一考核。师生放假、双休日离校前,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前与交警部门联系,安排人员配合交警部门对学校周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车辆进行治理。

(二)交警部门

1、负责选配优秀民警担任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副校长或辅导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典型案例、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等方式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2、负责定期排查国、省道沿线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情况,认真登记,对缺失、损坏、设置不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及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安装和完善。

3、对全县接送学生车辆一阶段一排查、一登记、一造册,加大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定期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向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通报;对一次记满12分或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督促学校、幼儿园更换驾驶员,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4、辖区交警中队要与学校、幼儿园密切配合,将学校、幼儿园摸排的七座以上接送学生车辆督促其到交警大队重点办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标牌》,对不符合接送学生车辆的要禁止其接送学生。

5、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车辆治理力度,尤其是师生放假、双休往返学校期间,要对师生通行的路段加强管理查处力度,对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应当及时转运;对使用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不符合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要发现一起,查扣一起,严处一起;对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超员等违法驾驶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车辆,要严查重处。

6、各交警中队要与辖区学校、幼儿园建立联系制度。根据学校、幼儿园需求,随时安排警力对校园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和整治。

五、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

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学生车辆按照校车相关要求依法管理。

(一)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非专用校车不需办理驾驶资格);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及幼儿园办理使用许可后,所属车辆应当到交警大队办理《校车标牌》。(办理校车标牌流程附表2

(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管理

驾驶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办理需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学校填写)、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驾驶人交通事故及违法查询证明(交警重点办),接送学生车辆不需要办理驾驶资格。

(三)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要具备下列条件

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要具备持有与所驾驶的接送学生车辆类型相符合的驾驶证;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酒后驾驶、毒驾、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最近三年无满分记录;最近三年无负有责任的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交通事故。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内乘客险等相关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

教育部门与交警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互通信息,互相监督,确保联合治理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

教育、交警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重要议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两部门联合在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开展一次以“文明出行、从我做起”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征文活动,集中评出优秀征文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三)加强督导

教育、交警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在学校、幼儿园放假和学生及幼儿上下学时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超员、未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七座以上)等违法接送学生、幼儿问题的,严管重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全县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联合督导组还将采取明查暗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联合下文通报,并实行“一票否决”,坚决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任追究

在校师生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属于哪个部门责任的,逐级责任倒查,决不姑息,严查严办。

(五)加强信息反馈

教育和交警部门要经常互通信息,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联合开展治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幼儿园)、家庭、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发现和培养典型,对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及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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