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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宫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

时间:2023-11-07 15: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南宫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宫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南宫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


南宫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南宫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备案审核办法》(邢政发〔20163号)和《邢台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等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办公室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或直接报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实施。

第五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办公室或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由执法科室及时征询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执法科()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办公室不予审核,或不予报送法制办。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八条 办公室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齐全;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办公室备案,2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

备案应当填写固定格式的《南宫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报告》,并附所报行政处罚案件全套案卷文书资料的复印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和证据等。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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