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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7 19:36:01  来源:网友投稿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努力把每一项交通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安全绿色工程、人民满意工程,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拉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努力把每一项交通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安全绿色工程、人民满意工程,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就工程建设计划、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等其它方面的管理,由局工程科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专项制度,由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贯彻实施。

第二章    工程建设计划管理

笫三条  认真执行政府制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服从并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量力而行、稳中求进、适度超前、积极作为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安排年度建设工程。

第四条  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由局工程科提出初步方案,经专题会议研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以此作为年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笫五条  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动议项目一般不予安排。如确因情况特殊或市政府临时交办而又必须在当年完成的项目,由工程科尽快进行现场勘查,编制方案,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列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笫六条  年度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局工程科或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尽快启动工程建设程序,全力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组织施工,切实做到保工期、保安全、保质量,按期竣工达标。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所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通过严密、规范、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优选施工单位。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则组织工程招投标。属委托招标的项目,要优选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招标过程加强监督;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应由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履行有关手续,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不得由某一个人说了算。

第九条  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的每个环节必须公开公平,合法合规,严谨有序,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工程科或工程建设指挥部人员的直系亲属与特定关系人不得承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交通工程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组成人员在相应专家库中网上抽取。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法比选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交通系统纪委、局监察室对工程招投标工作要主动介入,跟踪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以及廉政风险防控点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随时制止和纠正,从工程建设的源头上把好廉政关口。

第十二条  严肃招投标纪律,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参与招标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证质量、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等,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的实施方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工程变更必须遵守交通部、省交通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费用,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如确有必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小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6.根据地方政府规划或群众要求,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或工程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7.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8.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化工程变更。

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局工程科负责变更方案和工程量的审核报批及变更项目牵头会审工作,起草下发变更通知,并负责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核报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及概算;

(二)建设单位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各方代表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构造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权限:

(一)单次变更增加造价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单次变更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确定;

(二)单次变更增加造价2-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单次变更累计超过30万元的,按本条第三款的要求确定;

(三)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下,从市招标办工程技术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工程变更论证小组,对工程变更的理由进行确认,并填写《工程变更论证单》;

(四)单次变更增加造价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工程变更论证后,由本局提交市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

(五)单次变更增加造价3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变更论证后,提交市工程变更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形成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字、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六)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3%3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5000万元以内的不得超过2%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8%,确因特殊原因超过以上幅度的,须经市政府领导批准;

(七)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或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重新到发改委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审批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法定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原则:

(一)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导价(无同期指导价的,按市场价)作为基数,按照投标或合同下浮率,计算工程变更价款。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留影印件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写明变更的项目名称、理由及概算;

(二)局工程科或工程指挥部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因变更引起的材料、设备、工序变化数量,形成勘察记录,并签字盖章;

(三)将《工程变更签证单》和勘察记录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和勘察记录进行核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单次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的,在工程变更审核小组集体审核时,提请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变更监督,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发改委和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送工程变更资料,并取得相关备案、审定、确认手续。同时,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工程变更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工程计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计量是工程结算、决算、经济评价和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工作。工程计量必须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图、中间交工证书、隐蔽工程签证、质量检验凭证、有关计量办法为依据。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前,要组织专业人员精确进行工程量复核,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同时阅读,按施工图设计认真审核,统计出设计工程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建立计量台帐,每个工程都必须设置格式统一、内容详细、反映准确,便于考查的工程计量台帐,为竣工结算、决算、经济评价及资料归档奠定必要基础。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人员必须熟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掌握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支付规定,并注重深入现场,随时了解施工及变更动态,便于计量工作的及时、准确。对工程变更项目要依合同条款及审批程序,详细建立变更计量台帐,以便变更工程及时计量。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隐蔽工程计量签证管理,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和工艺要求,在前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并出具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对隐蔽工程检验认可,除由监理方代表签字认可外须有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对有计量数据变更的隐蔽工程检验认可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对未按正常报验程序报验、且隐蔽后无法观察,并对计量存有争议的隐蔽工程,计量人员可拒绝或修改签证计量,由此引发的一切返工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交竣工后,计量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工作,严格做到工程计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竣工数量、竣工图“四统一”,准确反映完成工程量情况,并为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做好准备。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必须严格以工程计量为依据,每笔款额支付必须由工程计量人员、施工负责人、工程科长、财务科长签字,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办法:

1)预付款是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所需费用的款额,付款额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要满足前期施工要求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等进场。

2)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以后,开始按合同中要求的比例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第二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清单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费用。

2)工程进度款主要根据工程完成量按月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月报表后,应立即审查、核实并上报业主,业主审核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付款,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和价格调整费用,首先由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格调整依据,经业主审核批准后,再根据批复的要求上报所发生的金额,经总监办、业主审核确定后,纳入中期支付证书计量。

第三十条  缺陷责任期费用的支付办法:

1)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发现任何工程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和责任,以确定责任费用的支付。

2)如果责任属承包人,则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修补,若承包人没有执行指示,业主有权安排其他相关单位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保留金款项中扣除。

3)如果责任不属承包人,由业主、总监办、承包单位三方共同协商修补方案及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留金的支付办法:

1.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则保留金归业主所有,业主可用此金额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程。

2.按合同规定,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局工程科或指挥部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制度如有与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行业规章不一致,或与新调整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由局工程科负责及时修改,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三十三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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