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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11-08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技术保障,是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实现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坚持协同推进、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需求引领、系统布局。围绕我市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合理规划标准化工作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满足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经贸合作的需要。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全面实施,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基本满足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的需求。

二、改革措施

(一)清理和修订我市各类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突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推荐性地方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落户我市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

三、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启动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启动实施。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92015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512月底前完成)

──——集中组织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重点解决标准滞后老化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201612月底前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落实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12月底前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申报工作。(201612月底前完成)

──——健全我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推广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5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8年完成)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监督机制。(2018年完成)

──——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7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化管理机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全市整体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主导和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研制数量大幅增加,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协调推进标准化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

(二)加强政策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投入,做好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积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创新性、公益性标准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先进性审查,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推广运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标准实施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发挥推荐性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优化标准化发展环境。建立重要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标准及时进行宣传和解读。积极组织“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检科技周”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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