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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11-10 11: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江西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出资监管企业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2.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方式:一是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含配备或者统一调度车辆等形式;二是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提供公务用车。在我市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出台前,鼓励企业试行公车改革,企业要制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实施办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情况下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既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数量需小于企业负责人实有人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车改前,企业原则上不得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小微企业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1.6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元以内。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用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副职按照不超过27平方米控制,小微企业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其集团公司负责人标准。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三)培训。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严禁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以及与本职工作需要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三、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

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不得将招待费用量化到个人。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纪念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务和外事活动之外的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九财行〔20144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按《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差旅费办法>的通知》(九财企〔20153号)对差旅费用进行审核报销,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企业应当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区分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处理本企业经营业务和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工作,分别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明确出国(境)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不能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出国。

(三)通信。

企业应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对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企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及业务量,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每月报销标准:正职不超过300元,副职不超过220元,小微企业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或下属企业)负责人每月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集团公司负责人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其1个手机号码套餐超过规定标准的,或因公出境期间其1个手机号码使用额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可据实报销,但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企业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国内差旅中,企业不得为其提供通信补助,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通信费补贴。

四、实施预算管理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经济效益,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合理预计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检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人员、分项目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完成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按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应将预算调整报告重新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本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严肃财经纪律

除按照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免职、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规范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经企业内部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次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二)坚持公开透明。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测评。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外派监事会、监察、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实施意见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各有关部门所属(所出资)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依据所在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山)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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