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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11-10 18: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水建管〔201426号)及《保定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面临的问题和进行体制改革的意义

多年来,小型水库、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电站、农田水利、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我县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县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措施滞后、工程效益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职责,对于充分发挥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意义重大。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改革进程,引导小型水利工程走向市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管理体制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用水权益。

2.坚持责权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3.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

4.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5.坚持节约用水,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改革目标

2017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三、改革范围

唐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全县所有乡镇。具体改革范围如下: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m31000m3(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m3100m3(不含)的小(2)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km2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沿堤涵闸;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m3/s100m3/s(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m3/s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31000m3(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3(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不含电力系统所属)的水电站。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四、主要内容

()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除各类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外,产权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所有。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产权的界定要做好基础工作,首先要按照是否为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全部或部分承担公益性职责,确定小型水利工程性质,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比例。其次要厘清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界定资金性质,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再次是确权划界,明确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拍卖则拍卖,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小水窖、小水池、小水井工程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次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调动民间投资、建设、管理水利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执行主体,负有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制定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搞好水量统配与灌溉服务,协调好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改革涉及各个类型的水利工程改革计划如下:

1.小型水库。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除公益性国有的水利工程外,产权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由县水利局委托水利站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与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

3.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水源及管网)。改革方式采取用水户协会及委托为主,结合承包方式进行改革。一是只涉及一个村的饮水工程采用委托和用水户协会的方式进行。二是涉及几个村的饮水工程,采用用水户协会的方式进行改革或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

4.农田灌排扬水站点、县管以下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闸、涵、农桥等),由县水利局委托水利站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与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

5.农田排灌工程、水源工程、沟渠、管网等。改革方式以委托水利站和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结合承包的方式进行。

6.小型水电站。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除公益性国有的水利工程外,产权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范围,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水利局和各水利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由工程产权单位负责统筹县财政和单位自筹的相关维修养护资金解决。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建立稳定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要探索研究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积极探索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新模式,如专业化管护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等。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际操作中,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五、实施步骤

根据我县实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明晰工程产权(自201611日至2016315日)

由县水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水利站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出资方投资及产权移交情况,划分类型、造册建档。

产权的界定要做好基础工作,首先要按照是否为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全部或部分承担公益性职责,确定小型水利工程性质,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比例。其次要厘清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界定资金性质,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再次是确权划界,明确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唐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唐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公开实施、签订合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自2016316日至2016430日)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多种管护方式。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对于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可采取专业化管护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等。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本次改革方案涉及六个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并对于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

执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规范承包、租赁、拍卖等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案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1.确定工程范围和所有权。对工程进行摸底,界定范围,明确产权归属,提出管理使用要求。

2.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组织公开招标。由产权所有者成立招标委员会,张贴或刊登公告,召开招标大会,竞价转让所有权、经营权或管理使用权。

4.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卖方与买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所有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小型水利事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

6.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7.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

(三)总体评估、查漏补缺(自201651日至2016630日)

要通过采取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的方式,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机制。政府切实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乡镇、村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二)搞好协调配合

水利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利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规范推进改革

县水利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拍卖则拍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工程产权所有者或代理人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强化运行服务和监督

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制定全面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类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区的运营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严禁掠夺式开发和垄断水资源及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行为,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水费和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要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五)健全水利技术服务体系

把小型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改革后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层水利的公共服务。要形成乡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结合以乡镇或水利站为单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水平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

(六)增强依法治水意识

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必须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门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务农民、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运行效益和投资人及经营管理者收益。

(七)多方筹资,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县乡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水利工程经费收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小型水利设施

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村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多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项目,要按照规定积极开展筹资筹劳活动,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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