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10 1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

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精神,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保政发〔201540号)要求,有效强化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明确、全面覆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构建“横向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纵向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县政府组织领导,以县、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县20个乡镇、345个村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省为五级管理、市为四级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县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并督导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参照《唐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及2015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唐字〔201520号)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均要制定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并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网格划分

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内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一级网格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2.二级网格。在乡镇、社区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社区办事处。二级网格长由乡镇、社区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三级网格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县政府在上报省环保厅的50名环保监督员中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乡镇、社区办事处对每个村(居委会)明确1-3名环境监管员。同时,一、二、三级网格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涉及重点区域、流域的乡镇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强化网格运行,加大巡查、查处力度,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反馈。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在省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基础上,完善县、乡、村各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详细台账。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环境信息;制止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详细台账。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详细台账。

4.结合本地实际,逐级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县政府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311月-l2月)

县政府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141月起)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630日和次年l3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唐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发改、开发区管委会、古北岳管委会、公安、人社(编制)、国土、住建、交通、执法、财政、水利、农业、市场监管、安监、卫计、养路工区、金融办、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网格化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网格化监管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完善制度

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三)提升能力

各级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逐步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

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和中共唐县县委、唐县人民政府《唐县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问责九项制度》(唐字〔201523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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