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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唐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11-10 1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唐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规范和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唐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唐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唐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规范和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依法查清全县辖区内20091231日以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并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方法步骤

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对20091231日以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一勘测,结合乡(镇)、村进行统一登记、发证。

(一)宣传发动(20176月)

本次确权登记工作是我国1999年宅基地清理工作以来的又一次统一登记,涉及千家万户,政策和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明白纸、流动宣传车、村大喇叭等方式,大力宣传这次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确权工作的理解与配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严格勘测(20176月-9月)

确权登记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等仪器进行勘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做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张榜公布勘测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1、勘测时要做到四邻在场,共同指界。不能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由村委会2名以上成员指认并签字确认,根据现状丈量。凡涉及本宗和邻宗地签字,在户主不在的情况下,可由配偶代签。

2、勘测时以当前用地现状为根据,以地面以上的台基或墙壁为起止点,无院墙的由户主指界,四邻认可,要符合公众利益和村庄规划。

3、两户以上使用的道路、胡同一律不得计入使用权范围。

4、村内空闲地、只有基础的宅基地,宅基地外的猪圈、厕所及其他构筑物等只勘测,不登记,不发证。

5、护墙地不计入发证面积。

6、多户共用一宅的,界限清楚的可分别登记、发证,界限不清的,按共有使用权办理。

7、登记户主一律按户籍登记填写。

8、所有测量结果在村中公告,30日内无异议,进行登记。

9、对侵街占道、乱搭乱建的,由村委会认定,不予登记发证。

10、有争议的,一户多宅的,只丈量登记,不予确权发证。

(三)依法登记发证(201710月-2018年)

1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

经依法批准的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再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权利其他状况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0091231日(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前已经建成的农民住宅,宅基地未经依法批准,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执行省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临时占地标注。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非农村村民(含华侨)原在本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栏里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擅自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县人民政府已征用的土地不予发证。

本轮确权登记发证以本次勘测结果为准,本工作开展之前颁发的宅基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本轮确权登记发证时换发新证,旧证一律作废。

三、加大争议调处力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权属纠纷。乡(镇)要成立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及村民议事会的作用,主动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将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期,避免纠纷升级,保障社会稳定。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力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和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做为一件大事来抓,积极稳妥开展工作。要采取乡(镇)长挂帅、主管副乡(镇)长主抓、干部包村的办法,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乡(镇)要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村要建立相应组织,以村干部为主并吸收有文化、懂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做为各村骨干,圆满完成此次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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