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规划办法】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11-11 15:09:01  来源:网友投稿

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增强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前瞻性,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增强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前瞻性,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易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公民有权对违反县城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本办法适用于易县城市规划区,是指《易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规划东外环路(东范村至魏家坟)、西至西外环路(荆轲山西侧至南石门大桥,含文化产业园区),南至张石高速,北至南水北调北侧规划北外环路。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发生变化,依照新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项目日常巡查和规划违法处理工作。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行政执法局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规划违法行为。县政府建立由县行政执法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房管局、公安局、易州镇、城管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行政执法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查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划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供地方式实行“一书两证”和“两证”制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两证”制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土地及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日照。

第七条  开发改造地块规划条件的提出,依据县政府开发改造决定,由县征补办出具拆迁安置意见,县国土局依据地块拆迁情况确定开发改造净地出让四至范围及面积,并函告县规划局,规划局依法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条  在县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由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竣工核实,规划核实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不得承包建设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施工企业如有违反,由住建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属于近期规划改造建设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和发布公告的地块内)的建筑;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定的规划道路,主要市政设施、重大项目、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的建筑;

(三)产权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用地和建筑;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区及主要街道两侧违规扩建或接建楼层;纳入开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地块,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

县城规划区内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原房屋属于危房确需改建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易州镇或城管处逐级审核备案后,本人承诺所进行的建设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内容(提供土地使用和房屋权属证明后,规划部门可出具原址重建的规划意见)。

第十五条  此办法印发之日起,在城区及主要街道两侧违规扩建或接建楼层,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执法局依法严肃处理。对原有接建或改扩建的,暂维持现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待政府相关文件出台后再行处理。

对在纳入开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地块内进行接建楼层和改扩建的,由所在地政府和执法局依法严肃处理,改扩建增加的违法面积在拆迁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含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地下管线等),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县规划局报送地下空间和管线的技术资料。

建设项目未按审批的地下空间内容或未完成地下车库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临时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服从县城规划,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和易州镇(城管处)同意,再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临时性建筑的层数一般不宜超过一层,高度不宜超过6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影响县城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县城景观和环境的;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四)影响县城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五)占用县城绿地(包含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市政公共设施、防洪设施的;

(六)占用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准作为房产确权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县城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设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临时建设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和阻挠县行政执法局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应当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若不停止,县执法局可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 易县 规划 建设项目 【规划办法】易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