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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南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0-17 16: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南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南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111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637)和《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南川委发〔201147)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区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除城区以外)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含场镇供水工程、联村、联社供水工程和设计供水规模在每天20立方米以上的单村、单社供水工程)

第二章  维修基金筹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采取工程管理单位自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一)区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水利建设资金中预算安排;

(二)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收入中提取;

(四)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区财政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第一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30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上年财政资金的结余情况补足300万元,并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状况及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划拨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乡镇、街道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第一年,分别预算安排财政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确定)以后每年根据上年财政资金的结余情况,分别补足3万元、2万元、1万元。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划拨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财政专户。对逾期未足额划拨维修基金的乡镇、街道,由区财政扣缴划拨到维修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设计供水规模每天2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上年水费收入中按3%提取维修基金,于每年3月底前划拨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成立南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水务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职能。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具体的管理和使用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财政专户,维修基金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取水、制水设施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未按规定提取或未按时足额划拔上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单位,当年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筹集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筹集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为政府补助性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改造资金,由工程管理单位和区财政筹集的维修基金共同承担。补助额度一般为维修改造总投资的50%,特殊情况下不超过80%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

(二)申报条件:维修改造费用在1000/次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维修改造费用在1000/次以下(1000)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维修改造费用。

(三)申报材料:项目维修改造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申请。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将维修改造项目相关材料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评审获批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实施批复。项目开工后,预拨项目应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总额的50%,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材料后,全额拨付项目维修改造资金。

项目维修改造资金的拨付,首先使用本工程管理单位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其次使用本乡镇、街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最后使用区财政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每年3月中旬,由领导小组对上年度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单位未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或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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