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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20 18: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615号)精神,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做好去库存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2016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的要求,我市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目标为41.7万平方米。要对库存数量、构成进行全面调查分类,推出去库存配套政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合理水平。

2.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2015年。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必要项目供地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合理确定拟供地块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共同制定出让方案。

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城东新区和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城东新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督促物业企业按入住标准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完善各项服务设施。

4.支持项目开工建设。要认真排查和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尽快达到净地标准。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对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项目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5.支持开发企业调整结构。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6.鼓励农村人口进城购房。坚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向,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农村人口进城购房。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推动农业户籍人口享有与非农业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进城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农业户籍人口随迁子女可持居住证明就近入学,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7.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员,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保障住房供求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自行选择租赁房源,政府给予一定的租赁补贴。

8.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鼓励个人和经营机构投资购买商品房于房屋租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对房屋租赁经营给予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维护居住安全和社会稳定。将各类闲置房源引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房源供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

9.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最低40%调整为30%。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签约办理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合作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

10.偿还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差额还款,公积金余额不足当月还款额的,差额部分可以从银行卡扣除。

11.鼓励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加大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比例。采取货币化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相结合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妥善安置棚户区居民。从今年起,对新纳入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力争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

12.给予购房优惠政策。201641日起至2016930日,本市居民、外地居民、农村人口购买市辖区(不含乡镇)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房屋交易契税,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减半收取。

13.位于我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14.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6.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17.拓宽商品房和闲置建筑的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对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为经营场所。

1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适时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下调贷款利率,加大对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

19.做好库存商品房统计上报工作。按月做好本地区四类库存商品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市国土局要做好全地区已供地尚未开工建设房地产库存统计汇总工作;市统计局做好本地区商品房去库存指标统计上报工作。

20.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摸清并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建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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