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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21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下同)单位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电梯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下同)单位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电梯生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工作,牵头成立东莞市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分级管理机构”)。分级管理机构由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电梯生产单位级别评定、动态调整、信息公开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室(以下简称“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梯生产单位,其他在我市开展电梯生产业务的单位可书面申请并经日常工作机构同意后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以电梯生产单位基本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环节工作质量等情况为依据,对电梯生产单位进行评分、评级和分级管理。

二、评定规则

第五条  根据电梯生产单位评分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原始分为100分,评分后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A级,90分以下75分以上的为B级,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评分按《东莞市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评分项目表》(见附件)进行。

第八条  日常工作机构应将评分、评级结果告知电梯生产单位;电梯生产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三、信息管理

第九条  评分、评级项目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市、镇两级质监部门和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监察、巡查、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通报的信息。

第十条  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全市电梯生产单位档案库,档案记录分为资质信息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关键项信息和否决项信息。

资质信息记录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及其变更、注销等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主动推广电梯责任险、及时上报行业内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安全风险、所维保电梯“超期未检率”较低等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作业、维保频次或项目不符合要求、所维保电梯“超期未检率”较高、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质监部门等信息。

关键项信息包括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超资质范围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等信息。

否决项信息包括出租出借资质、因生产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等信息。

第十一条  市镇两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东莞市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评分项目表》所列扣分项的,于5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日常工作机构;对“超期未检率”、“一次检验合格率”等阶段性指标,于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数据报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经审核后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保险覆盖率、一次检验合格率、控制“超期未检率”、政府质量奖、名牌、标准创新等方面有良好行为记录的,经电梯生产单位申请、日常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在年度评级中予以加分。

四、级别评定

第十三条  对电梯生产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和集中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周期为1年。

第十四条  分级管理机构根据日常工作机构提交的《东莞市电梯生产单位分级管理评分项目表》和有关资料,每年对全部参与评级的电梯生产单位进行1次年度集中评级,评定结果为该电梯生产单位下一年度的级别。电梯生产单位在下一年度评级周期中因扣分需降低级别的,分级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评级形成或变更后,应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汇总有关意见经分级管理机构审核形成最终评级结果并对外公布。

五、分级监管

第十六条  根据电梯生产单位的评定级别,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电梯生产单位实行分级监管。

第十七条  A级电梯生产单位,在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实施扶持、鼓励措施。

第十八条  B级电梯生产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C级电梯生产单位,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2.约谈负责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鉴证材料。

第二十条  D级电梯生产单位,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2.约谈负责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鉴证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和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参加评级的电梯生产单位,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1.对外公布未参加评级的信息。

2.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约谈负责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和鉴证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和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大于”、“高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小于”、“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3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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