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小锅炉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整治小锅炉工作,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减排,有效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自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恭城瑶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小锅炉补助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
小锅炉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整治小锅炉工作,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减排,有效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卫生等五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9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78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恭政办〔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整治燃煤小锅炉补助办法》(市工信〔2015〕234号)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恭城县范围内,现有在用的使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的小锅炉的单位。
第三条 县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和《恭城瑶族自治县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小锅炉整治奖补项目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小锅炉改造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5蒸吨及以下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5—10蒸吨(不含10蒸吨)的每蒸吨补助2.5万元;
3.10蒸吨及以上的每蒸吨补助3万元;
4.全县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在用的小锅炉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其改造费用,不再按照吨位补助。
(二)对在用的小锅炉采取淘汰、拆除、改用新的、符合排放标准的新锅炉的单位,按其淘汰、拆除的原锅炉吨位参照上述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淘汰现有在用的燃煤锅炉使用集中供热的(含直接淘汰锅炉采用非蒸汽工艺的)按每蒸吨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蒸汽使用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在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基础上加装布袋除尘设施的单位,在给予改造补助的基础上,按每蒸吨1万元给予一次性除尘设施加装补助。
(五)给予企业的锅炉改造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锅炉的实际改造成本。
(六)给予补助的锅炉必须是在2016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改造的锅炉,超过此期限完成改造的锅炉不再给予补助资金。
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县的居民或在本县登记的个体户、企业、事业单位;
(二)使用的锅炉已完成改造或淘汰;
(三)改造或新安装的锅炉废气排放达标。
第六条 小锅炉改造单位在小锅炉改造完工后应及时向县工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县工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锅炉改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提出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时,还应当一式四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锅炉改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原锅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铭牌照片等;
(四)锅炉改造或新购买锅炉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设备付款凭证;
(五)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涉及个人的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工信局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组织县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计划,县财政局按报送的补助资金计划拔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凭补助资金计划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县工信、环保、工商质监、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进行通报、撤销补助、追回补助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访问: 恭城瑶族自治县 办法 大气污染 【环保办法】恭城瑶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小锅炉补助办法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