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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采砂行为意见

时间:2023-10-31 14: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采砂行为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河道、耕地、林地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采砂行为意见,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采砂行为意见



关于规范采砂行为的意见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河道、耕地、林地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和《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精神,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规范河道采砂手续审批,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保护河道、耕地、林地等资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强化联合执法,构建乡镇与行业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整治运行机制。

(二)坚持有序规范和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既要进一步规范持证采砂行为,又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和毁坏林地、耕地行为。

(三)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破坏、谁恢复”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河道采砂、林地更新、土地整理等项目,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严禁违规采砂行为。对于违规破坏河道、林地、耕地行为,依法追究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并由其负责恢复原貌。

三、规范审批手续

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办理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清障保证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规定的总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终止采砂行为,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经验收合格后,撤离采砂现场。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

四、规范采砂行为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各乡镇、相关部门及行政村不得擅自发包采砂经营权。凡是以清淤、土地整理、林地更新名义实施采砂作业的,县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肃处理。持有采砂许可证,但以采砂名义实施采金的,县水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明确各级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是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砂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群众举报及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乡镇综合执法队要及时予以打击,并由相关所站报请县直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负责监管到位。对7日内拒不执行的,要及时上报县直主管部门。

(二)执法者责任。水务、青开、公安、国土、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明确人员,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服从牵头部门统一调度。涉及河道内采砂的,由水务部门牵头;涉及耕地内采砂的,由国土部门牵头;涉及林地内采砂的,由林业部门牵头。对乡镇上报的违法行为,县直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力量,迅速予以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的县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县直主管部门要在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10个工作日后,及时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及时强制执行。

(三)采砂者责任。采砂者负责按照规划的地点、范围、深度和时限进行开采,并及时做好采后的弃渣清理和砂坑回填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对因弃渣清理、砂坑回填不到位发生重大人身事故的,采砂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者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在河道内批准采砂的,由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在耕地内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管,严禁变相采砂;在林地内批准的林木更新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管,严禁变相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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