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各类科教创新聚集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潍坊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各类科教创新聚集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潍坊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以下简称“科教园区”)是指在潍坊市域内建设,引进和集聚科技资源、教育资源、人才资源,支撑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孵化催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教协同创新聚集区。
第三条成立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地园区建设,统筹协调解决优质科技资源、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教园区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教园区咨询、受理申报、初审及日常运行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科教园区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创新源泉,是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人才队伍、研发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科教园区以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先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集中整合区域科教创新资源,加快吸引、集聚国内外优质科研、教育机构,汇聚和造就一流人才团队、培育和转化一流成果、催生和辐射一流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科教园区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促进人才与机构引进、技术转移转化、科技孵化培育、科技金融支持等方面形成良好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体制,为园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科教园区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成为市级科教园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规范。园区四至范围明确,设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具有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
(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园区具备基本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条件,具有引导高端人才团队、科研教育机构和科技服务主体向园区聚集的发展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聚集一批科研教育机构。园区以科教资源聚集与创新为特色,整合集聚当地科教创新资源,引进一批高端科研、教育分支机构。原则上园区内聚集研究生院、研究院不少于5家。其中研究院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研究生院在读研究生不少于100人。
(四)园区辐射能力强。园区建成区面积一般不低于500亩,驻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园区拥有专利10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0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以上。
(五)政策保障明确。园区发展建设纳入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县市区政府支持科教园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
不能全部满足以上五条认定条件的园区,可申请开展科教园区的创建工作,一般应在2年内达到科教园区的认定标准。同时需要提供所建设科教园区未来5年在科研、教育机构建设、科技服务创新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完整规划。
第八条科教园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按照科教园区认定条件和申报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与论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园区进行论证评审。
(三)审核批准。对通过专家组评审论证的科教园区,提交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园区,授予“潍坊市科教创新园区”称号。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科教园区建设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科教园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科教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科教园区发展规划,落实科教园区建设的组织保障;同时根据科教园区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报送科教园区建设的相关数据,配合完成科教园区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科教园区创建情况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对已认定的科教园区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科教园区的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教园区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教园区资格,收回市级奖补资金。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市级重大平台建设、科教分支机构引进、重大科研项目安排,将优先布局到科教园区。
第十三条对科教园区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等科研教育机构,按照我市出台的有关招院引校(研发机构)的文件规定,落实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引进对我市在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优质科研、教育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扶持。
第十四条对认定的科教创新园区,属于中心城区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补助5000万元;属于县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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