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质监方案】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方案

时间:2023-11-01 14: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方案为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条件互为前置、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方案,供大家参考。

【质监方案】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方案



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

“模块化”审批方案


为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条件互为前置、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整合流程环节、规范前置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将项目审批整合为项目立项、供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模块,建立“集中受理、同步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监督”的运行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项目审批流程,全力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一)集中受理,同步办理。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单位),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抄送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未按时办结的,实行“超时默认”,事后须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对实质审查材料具备、缺少其它申请材料的,实行“容缺审查”,先行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办结后主办部门统一将审批结果发送项目单位。

(二)三级联动,一体运行。市、县、镇三级联动,同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建立项目审批首接负责制,授权每个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作为首接部门,负责统一调度本阶段涉及所有审批事项办理工作,实现项目审批三级联动、一体运行、整体推进。

(三)公开透明,全程监督。梳理项目审批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明确每个阶段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协同办公平台,全程在线展现承办部门、人员、办理过程和结果,申请人可实时查询、评议和投诉,监管部门可在线监督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办理

(一)项目立项

1.承办部门

1)主办部门:发改部门。

2)并联审批部门、单位: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地震、安全等部门、单位。

2.审批服务事项

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限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于单独选址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水评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办理流程

1)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发改部门,发改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网上传给国土、规划等立项前置审批部门,启动项目办理程序。(2)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接到通知后,同步开展项目办理工作。依法需踏勘现场的,由发改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定专人跟踪督办。(3)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本方案或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4)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即时将审批结果传送发改部门,由其统一发送项目单位。

4.审批时限

本阶段总时限5个工作日。

1)节能审查由经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土地预审意见(限单独选址项目)由国土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

3)规划选址意见(限单独选址项目)由规划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

4)水评审批意见由水利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

5)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部门于申请当日完成;

6)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保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7)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由地震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

9)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意见书由安全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

10)相关前置审批办结后由发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

环评、能评、水评、震评等专家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10日公告时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5.其他要求

1)对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将立项前需由中介组织编制的环评、水评、能评等评价报告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延至施工许可前提报。具体程序按照《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执行。

2)对特定区域项目立项实行集中评估评审制。对特定功能区、片区、园区的项目,相关主体应提前完成环评、水评、能评、震评等前置审批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形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区域内所有项目共享。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制定。

(二)用地规划

1.承办部门

1)主办部门:国土部门。

2)并联审批部门:国土、规划部门。

2.审批服务事项

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限划拨土地)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出让土地)、不动产权属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3.办理流程

1)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国土部门,国土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网上传给规划等审批部门,启动项目办理程序。(2)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接到通知后,同步开展项目办理工作。依法需踏勘现场的,由国土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定专人跟踪督办。(3)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本方案或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4)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即时将审批结果传送国土部门,由其统一发送项目单位。

4.审批时限

本阶段总时限5个工作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2)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限划拨土地项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出让土地项目)由国土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核发土地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7日公示时间、10日听证时间,以及组织开展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上报及审批土地招拍挂方案、供地方案、公示、招拍挂实施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三)工程规划

1.承办部门

1)主办部门:规划部门。

2)并联审批部门、单位:规划、人防、气象等部门、单位。

2.审批服务事项

建设用地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管线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意见)或易地建设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办理流程

1)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网上传给人防、气象、住建等审批部门、单位,启动项目办理程序。(2)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接到通知后,同步开展项目办理工作。依法需踏勘现场的,由规划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定专人跟踪督办。(3)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本方案或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4)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即时将审批结果传送规划部门,由其统一发送项目单位。

4.审批时限

本阶段总时限5个工作日。

1)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意见)或易地建设审批由人防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由气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提供;

3)建设用地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管线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建设用地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管线设计方案专家技术评审1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7日公示时间,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30日公示时间、10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四)施工许可

1.承办部门

1)主办部门:住建部门。

2)并联审批部门、单位:住建、财政、消防、人防、经信、市政、规划等部门、单位。

2.审批服务事项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限于单体70米以上或3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超限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签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审批、无拖欠证明出具、签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审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门)财政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专项设计审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绿地审批、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自行建设的道路或管线连接方案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建设工程开工前验线等。

3.办理流程

1)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网上传给财政、消防、人防、经信、市政等审批部门,启动项目办理程序。(2)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接到通知后,同步开展项目办理工作。依法需踏勘现场的,由住建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定专人跟踪督办。(3)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本方案或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4)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即时将审批结果传送住建部门,由其统一发送项目单位。

4.审批时限

本阶段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审批由经信部门于申请当天办结;

2)(部门)财政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由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专项设计审查)由人防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绿地审批、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自行建设的道路或管线连接方案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由市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5)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限于单体70米以上或3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超限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签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审批、出具无拖欠证明、签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审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由住建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意见由消防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7)建设工程开工前验线由规划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消防设计、结建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专家技术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入本阶段部门审批时限。

.其他要求

1)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单位应按照承诺协议书约定向环保、经信、水利等相关审批部门补交申报材料,达到法定条件后,由相关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申请人持相关正式审批文件到发改部门换取正式立项批文。未取得正式立项批文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2)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分别由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主办。

(五)竣工验收

1.承办部门

1)主办部门:住建部门。

2)并联审批部门、单位: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安全、水利等部门、单位。

2.审批服务事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取、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核发(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防空地下室验收、防雷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3.审批流程

1)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网上传给规划、消防、人防等审批部门,启动项目办理程序。(2)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接到通知后,同步开展项目办理工作。依法需踏勘现场的,由住建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定专人跟踪督办。(3)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本方案或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4)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应即时将审批结果传送住建部门,由其统一发送项目单位。

4.审批时限

本阶段总时限7个工作日。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规划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防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消防验收意见由消防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

4)防雷验收意见由气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取、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核发(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审批由安全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水利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要求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别由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主办。

(六)有关说明

1.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时限自依法受理审批服务事项之日起计算。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论证等时间,本方案没有明确的,承诺时限一律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时限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

2.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同级政府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确定时限内上报。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分别由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主办。

3.项目审批涉及林业、文物、港口、河道、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海洋、人防、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等本方案未列明的事项,依法确需审批的,由主办部门组织按本方案确定的并联审批流程办理。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创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部门间会商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协调为依托,部门高效服务为主体,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为保障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制度执行监督,会同主办部门确定联审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全程督办落实情况。主办部门负责确定专人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启动项目办理程序,组织联合踏勘,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等;其他并联审批部门负责确定专人承办申报材料的领取、移送以及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事务,及时准确地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办部门反馈审批信息。市级审批部门要做好对下级对口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其按时完成并联审批任务。监察部门负责通过电子监察监督系统,实现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强化督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强化对优化流程相关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加强具体业务指导,强化对进驻窗口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不落实联审规定的,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本方案自20164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45日。在此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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