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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指导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11-09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指导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指导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科学定位,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和增加土地出让、加快商品房开发建设,保证商品房有效供给,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控房价、防风险

(一)适时增加土地供应。深入贯彻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号)精神,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年)和中期规划(2017-2021年);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建立清理闲置土地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清理闲置土地的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对超过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据实际情况限期开工或依法制定土地收回处置等方案。因房屋征收、防空限高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土地未能及时开发的,各责任单位要列出整改时间表,尽快使土地满足开发条件。

(二)适量新建安置房。为加快推进棚改征收工作,缓解被征收户的购房压力,在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安置房建设项目,加快建设棚改安置房,解决部分棚改户的安置问题。

(三)加快商品住宅有效供给。房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在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加强监管,督促尽快开工建设,针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积极帮助其协调解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建设周期,加快推动住宅上市供应。

(四)加强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管理。凡新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物价部门在审核商品住宅价格时,要核实楼盘成本和合理利润,不同土地出让价格定价浮动要合理控制,开发企业所售楼盘必须按审核预售价格明码标价。

(五)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首套住房消费,引导改善性住房消费。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二套房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金来源,严厉查处“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和“假按揭”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调整为: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不得发放贷款;暂停我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积极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稳步控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七)完善商品住宅预售监管。房管部门配合相关金融单位加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未到相关银行办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公平对外销售,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买炒卖、烘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

(一)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对非住宅商品房(指开发企业销售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的原则;在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总量和上一年非住宅商品房市场销售情况,乐平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量偏大,应严格限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今后在出让商住用地前,应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面积比例。

(二)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转型。尚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和已建成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按规定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的开发建设。

(三)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和经营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成商业用途公寓(SOHO)。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并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气费用。

(四)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单位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融资给予支持,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市房管部门要加快出台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的实施办法。摸清我市租赁市场底数,掌握市场供需情况,加强监管。加快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

四、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

(一)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要确保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快土地出让开发建设,稳定商品住宅价格,按时完成棚户房征收任务,做好商品房信贷政策工作;对控房价、防风险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执行不得力的,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各相关负责人,相关县、市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情况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二)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房管、建设、城管、国土、价监、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治机制,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两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现象的稽查力度,从严从速查处虚假楼盘宣传、恶意炒作、烘抬房价、捂盘惜售、炒卖期房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登记、收取或变相收预订款性质费用等不正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暂停网签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措施。

(三)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二手房市场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二手房市场经营单位在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必须到所辖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手房纳入统一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对交易合同网签价格从严管控,加强税收征管,稳定二手房市场价格。

(四)加强市场监管监测。抓紧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网签日报和库存数据及时报送,重点监测商品住宅价格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情况,积极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五)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切实做好风险调控,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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