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4 14:18: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简称乡医)是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维护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医疗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

生管理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简称乡医)是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维护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医疗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积极适应区域城市化进程,创新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乡医补偿和保障政策,保障乡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乡医管理与考核体系,规范乡医服务行为,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并获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是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和中毒事件等;使用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上级医疗机构;按要求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置乡村医生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有关规定,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在原自然村乡村医生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区域建设布局和服务人口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置一名乡村医生,人口数不足1000人的村可设置1名乡医或与邻村合并设置。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配置、区域城市化进程、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坚持政府主导,集体举办,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如所在村居暂时未设置村卫生室,乡医可个体举办乡医诊所,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注册执业。在城镇化过程中,各街道应将村卫生室用房纳入建设规划之中。村卫生室须经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审批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天津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津卫社〔201145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制定乡村医生、乡医诊所及村卫生室审批许可办法。

四、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乡医注册和执业地点原则上为村卫生室或乡医诊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间如执业地点变化应进行注册变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年满60周岁的乡医(女性55岁)原则上不再进行再注册,如因特殊需要可延长注册一次。切实有服务需求需要补充乡医的,由各村委会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初审合格后,审批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许可与注册。自201611日起新准入乡医必须具备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为提出申请的所在村户籍居民。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乡医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加强乡医绩效考核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各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卫生计生委领导与委托下,与辖区乡村医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区卫生计生委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公示。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和相关补助经费发放的依据。

六、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偿保障政策

(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计生委明确乡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各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项目任务量并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发放依照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原则上乡村医生承担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余额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村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相应补助资金的落实。

(二)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制定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实施办法,组织乡医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提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三)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市民政局明确村卫生室为“城乡社区居委会所属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性质,市发改委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225号)规定,在村卫生室执行居民电价。村卫生室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具备单独计量条件。

(四)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办法,按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配套资金,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医疗责任保险费、工本费、通讯费,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辖区村卫生室有关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

七、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根据全市乡村医生培训总体要求,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开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训内容应当与乡村医生日常工作相适应,可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乡村医生培训经费从市职业培训定向就业培训项目经费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执行。

八、探索建立适应城市化进程乡医管理模式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城市化实际,积极探索与区域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乡村医生管理模式,根据城市化进程研究和推进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乡村医生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一体化管理,逐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九、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支持有关乡村医生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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