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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17 19:45:04  来源:网友投稿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精神,经201612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预算编审管理

1.市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2.建立市级专项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8号)规定,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申请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须遵照规定执行。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定期进行评估,实施动态退出机制,对政策目标完成、时限到期、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3.清理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对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在完成政策目标后,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对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县区安排的有关专项情况,将支持方向和扶持领域有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市级预算单位对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管理分配办法要报审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要分项(分类)制定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对多个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多个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5.市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市级财政部门应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认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提高预算透明度。

二、强化收支预算管理

6.市级预算单位要将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7.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以及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

8.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下达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市级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正式下达文件。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单位和县区。对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芜湖市市直预算单位支出进度考核暂行办法》(财预〔2016577号),建立预算执行考核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实行约谈制度,按一定比例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10.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坐收坐支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支出。

11.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资产配置、办公用房修缮改造等公务支出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要严格公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

1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单位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健全完善事前、事中有效控制和事后跟踪问效的监控制度。

13.市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卡报账制度,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预算单位超限额提取现金和扩大现金结算范围。

14.市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芜湖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526号)有关规定,重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再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挂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5.推进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当年未执行完毕形成的预算结余,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市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2年内使用完毕。

16.政府性基金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每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应用于重点支出和民生领域,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17.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自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或占比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

18.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四、强化预决算信息公开

19.市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对本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执行情况及举债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将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市级预算单位应逐步依法公开民生项目和财政重点支出项目资金的扶持政策、管理使用办法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推进重大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要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

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要建立“制度+科技”的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每年要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

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要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部门获得同类补助的,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审会审制度,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要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补助资金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按规定建立申报审核台账。

21.建立财政资金分级公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所有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要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五、强化单位财务管理

22.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等法律和规定,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会计人员配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

23.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追偿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等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市级财政部门要列出清收计划逐步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报经批准后核销。

24.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往来款定期清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往来款长期挂账问题。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予以列支;其他财政借垫款要抓紧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核销。

25.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制度;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立实拨资金账户。市级财政部门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批、报备,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16年底前逐步撤销。

26.各级政府及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108号)规定,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各预算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规范PPP模式运作,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六、强化监督及责任追究

27. 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28.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健全乡镇财政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

29.各级政府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要规范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工作程序,完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负责制。对各级政府、市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经查实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有关资金,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30.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重点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配置、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强化对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杜绝屡查屡犯情况的发生。

31.各级政府要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本级政府国库库款余额、政府融资举债规模、政府融资成本、财政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分析评估,形成材料报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32.市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纪依法查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公告制度和违纪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33.将各级政府及市级预算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执行财经纪律不严、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依法依纪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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