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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淮北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9 16:27:02  来源:网友投稿

淮北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淮北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淮北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淮北市关于金融支持服务

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难题,着力发挥金融服务“调转促”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省财政安排我市“过桥”资金3100万元,市、县按不低于2倍配套,分别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对本市(县)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市本级使用省级资金2000万元,市级配套4000万元,设立6000万元的续贷过桥资金;下达濉溪县省级资金1100万元,由县政府按规定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市级续贷过桥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以及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金融办、经信委等部门,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求,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

二、深入推动新型政银担业务。积极与各银行总(省)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加快推动市辖三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入省信用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扩大4321”政银担合作范围。各县区要建立本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充分发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作用。将新型政银担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指标占比,并会同淮北银监分局等单位开展督促检查,引导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防止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企业,确保实现“4321”模式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2015年底,全市“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争取达到5亿元,2016年达到10亿元。

三、加快开展“税融通”业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淮政办〔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税融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税融通”实施细则。深化银税合作,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对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各级税务部门要指定科(股)室牵头负责“税融通”推进工作;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对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开展授信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深化政银企合作,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作用,持续推进百名金融顾问服务百家企业活动,提前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贷款需求,鼓励银行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协调,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及所在地信用环境,争取2015年底前选择不少于一家支行,扩大其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审批权限;要根据涉农、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小微企业有中长期贷款需求的,要发放中长期贷款,不得以短接长,分解发放短期贷款;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消除银行信贷人员慎贷、惧贷现象;要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制度,严格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统计范围。

五、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各县区要加快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挂牌营业。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探索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

六、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淮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与省安元基金、徽商银行等机构对接成立各类子基金,引入民间资本和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创新创业类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对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包保责任制,对存在的问题一企一策及时解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进一步完善上市(挂牌)奖补体系,加大奖补力度,利用财税政策降低企业上市(挂牌)负担。对成功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改制完成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申请预拨30万元上市挂牌费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预拨费用转为补助,并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三板”挂牌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在沪深港上市不重复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或者成功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的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1.5%,最高给予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积极推进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皖北中心建设,打造支持皖北区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七、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督促引导农商行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有序推进增资扩股,推动农商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进一步壮大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积极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村镇银行、融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皖政〔20135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八、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功能。鼓励市内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获得互联网金融牌照,发展总部型互联网金融,力争2016年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态全覆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推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移动金融服务,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创新服务“三农”的移动金融服务和产品,提升金融机构在“三农”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鼓励对落户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对落户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互联网金融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5年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0年内所纳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地同级财政,用于支持当地符合“双创”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市各类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规范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改进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切实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九、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和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要按月开展金融机构降准释放流动性使用效果专项监测。修订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挂钩,并作为效能考核重要依据。开展形式多样的政银企对接。市金融办要与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对落实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商业银行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存贷比过低、未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通报至其上级银行。

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组建征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支持银行维护金融债权,切实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着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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