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卫生意见】云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20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云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云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6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我县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200910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9930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我县本次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结防所、健康教育所、精神卫生保健院、生殖健康中心、麻风院和乡镇人口计生服务站等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实施时间

200910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1030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根据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

(四)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部分占60%,直接按月发放;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占40%,由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2.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特殊人才津贴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1.县卫生、县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绩效考核办法要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既要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功能定位,又要体现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水平、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分配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具体提取标准及分配办法见《云阳县卫生局关于卫生系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的方案(试行)》,主要领导不再参加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原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规定,暂按绝对额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我县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已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五)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按照《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1089号),根据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自建津补贴平均水平,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本年度缴纳的调节基金一次性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用于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六、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的补助,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的规定执行。在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的同时,县级财政要切实承担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的基础性保障责任,确保全县范围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全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隶属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八、工作要求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推动整个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县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县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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