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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云阳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10-20 16: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云阳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云阳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云阳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优秀范文】



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云阳府发〔200993号),《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云阳委发〔20112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关系在本县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依据《云阳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经云阳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商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在工业发展基金中分设商标战略发展奖励补助专项基金。商标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工商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补贴: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云阳县知名商标认定的,县政府给予0.5万元奖励;

(四)对境外商标注册的按照申报商标费用(包括商标代理费和注册费)的50%予以补助;

(五)对新申报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县政府给予申报主体每件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同一商标、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奖励和补助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每年12130日受理本年度的商标奖励(补助)申请。商标权利人在上述时间内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商标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地理标志、境外商标注册的,需提交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境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文书;同时提交商标注册费用票据;

(四)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云阳县知名商标的奖励需提交认定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申报资料经过县工商局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的意见,商县经信委、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八条:商标权利人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获得奖励(补助)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补助)基金用于实施商标战略。在工商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品牌的培育与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加强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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