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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云阳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10-20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考核工作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云阳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云阳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完整版】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区县2010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的通知》(渝考发〔20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内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消环境保护工作落后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某种政治荣誉、经济利益和晋职、晋级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一票否决是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一票否决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行使。

第二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条件

第七条  乡镇(街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污染事故1次或一般性责任污染事故3次以上的;

(三)新建项目未批先建以及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经告知仍不纠正达5起以上(5)的;

(四)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不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违背产业政策,致使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的;

(五)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发生集体到市进京环境信访事件的;

(六)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挂牌督办或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未依据各自职责及责任制的要求,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准予立项、征地、贷款、设计、供水、供电、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等的;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或审批开工建设、营业的项目,产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批准建设或营业的部门未督促业主办理环保手续、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的。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建设污染减排治理设施的;

(三)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特别是使用国家投资或补助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的;

(六)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生产,或者不正常使用设施或擅自停用设施两次以上的;

(七)不依法申报排污情况、缴纳排污费,经督促仍不按规定缴纳的;

(八)抗拒或严重干扰环境执法工作的;

(九)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经督促仍不纠正,引起群众重访的;

(十一)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企业负责人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十二)环境纠纷限期内仍没有解决的;

(十三)被列入重庆市或云阳县环境保护黑名单企业的。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十条  一票否决的行使应结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进行。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先受奖、对责任人取消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初评意见报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保局)审核。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审核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审核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日常情况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否决建议后,应及时通知被建议否决的单位。

第十四条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收到否决建议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否决决定或不予否决决定。

第十五条  否决决定作出后,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被建议否决的单位。

第十六条  被否决的单位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否决决定。对不执行否决决定的单位,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执行,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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