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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云阳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20 15: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云阳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云阳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22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渝建发〔2006177号文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第四条 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管理工作。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定额费用、按实计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附表(如果以后上级文件有变动,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领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建设单位在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将专项资金存款凭证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资金存款凭证的,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分进场、施工、竣工三个阶段进行拨付。   

(一)进场阶段。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提出书面开工条件审查申请,经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50%

(二)施工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分阶段进行评价。地基与基础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及以上者,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10%。主体结构工程:每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及以上者,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5%。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及以上者,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10%。  

(三)竣工阶段。经核实该工程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者,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余款的全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价,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时,除出示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表或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价表。

第八条 凡经检查核实阶段评价、综合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及以上标准的,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通知银行将专项措施费用余款退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为优良者,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总额的20%;评为市级文明工地者,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总额的35%。

第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县建设委员会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

第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

对未缴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而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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