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银行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22 14: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金融服务“三农”

发展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机制

(一)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定位。县域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确保全县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力争到2017年末,全县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50亿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达到3亿元。农发行武隆支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行武隆支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农商行武隆支行要坚持“三农”服务方向,强化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大对涉农的信贷投放;邮储银行武隆支行要立足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拓展服务“三农”的功能,扩大涉农服务范围;武隆融兴村镇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定位,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力争达到85%以上;工行武隆支行、建行武隆支行、重庆银行武隆支行、三峡银行武隆支行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拓展涉农信贷业务;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积极争取市级农业产业引导基金,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充实县涉农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增强融资担保功能。对涉农贷款(担保)占比3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优先和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增强服务“三农”能力。积极推动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推进涉农贷款担保创新,促进担保机构放大支农效应。规范引导典当行向农村地区发展业务。(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三)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以及发展条件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农村社区,试点探索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充分尊重村民、入社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照互助互惠、自主自治的原则,试点组建合作性、非盈利的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内生的信用约束机制作用,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协助建立村民或入社农户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贷机制,有效降低银行发放农户贷款成本及风险损失。(牵头单位:县扶贫办;配合单位:县农委、县供销社、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积极拓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网络。稳定和优化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现有乡镇网点撤并,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到武隆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普惠金融向农村地区延伸,建立乡、镇、村网点准入的绿色通道机制,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推动商业银行下沉服务重心。支持村镇银行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到2017年,全县新增金融机构(网点)达到3个以上。(牵头单位:县银监办;配合单位:人行武隆支行、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五)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持续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作,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通过设立定时定点金融流动服务网点,布设金融电子机具和自助服务终端,完善“惠农通”、乡村POS终端等自助设备的服务功能,提高设备使用和运行效率,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力争到2017年,全县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银监办等)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机制,推进金融扶贫。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和《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推广开县民丰互助合作会金融扶贫经验的通知》(渝扶办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武隆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互助资金组织管理模式,积极开展金融扶贫试点。到2017年,力争互助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贫困村互助资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同时积极推广小额扶贫保险。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贫困群众低息建房贷款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扶贫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县供销社、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中国人寿保险武隆支公司等)

三、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

(七)拓展涉农资金来源渠道。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支农支小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认真落实国家定向支持政策措施。对考核达标的农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考核达标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降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考核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农再贷款奖励。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对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且上年度涉农贷款增量高于借用支农再贷款总量150%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限额最高可达资本金总额的10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利率可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机制,积极向上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限额,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力争在人行武隆支行设立再贴现窗口,适当争取扩大再贴现转授权规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满足“三农”票据融资需求。支持“三农”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开展涉农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分行、总行以及上级金融监管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

(八)强化金融监管政策引导。加强“窗口指导”和监管导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持续提高涉农贷款比。对县域涉农贷款占比高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对支农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等)

(九)健全涉农信贷投放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对“三农”贷款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新增涉农客户等纳入农村地区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并按涉农信贷收益一定比例上浮计算绩效及奖励。推行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放宽贷款风险容忍度,充分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等)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鼓励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探索多种形式的“三农”贷款增信模式,开展订单、存货、鲜活资产、农业产业化工程资产、农村科技专利、涉农补贴、经营收益、涉农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创新“项目推动、批发为主、零售为辅”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鼓励并大力支持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推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十一)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建设项目融资平台。积极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精神,创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信贷产品及抵押担保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基础上不断拓宽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农村产权范围。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结合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探索依托村级金融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组织,为农户向银行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农村产权托管、处置及风险补偿等服务,适度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探索建立与涉农贷款业务风险程度及规模相匹配的担保收费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物互助保险试点,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品种尚未覆盖的农村产权抵押物开展互助保险,降低农业经营主体投保费用,加快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含互助保险)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分担作用。加快农村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及流转管理、农村资产和价格评估、抵押登记服务、农村资产流转处置、风险分担补偿和金融机构激励等六大体系建设,力争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完善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县水务(集团)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的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整合抵押资源,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包装和向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接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县林业局、县工商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县水务(集团)公司等)

(十二)改进和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进村进社区活动,积极对农民开展金融产品及服务、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指导推动村级金融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户信贷机制。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加强银政、银农、银企对接,建立政银企推介平台制度,促进合作互动。(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银监办等)

五、加大对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风险控制等创新。结合农业龙头企业投入产出周期长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探索以当年种植的农产品、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质)押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下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选定2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持续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农委、县银监办等)

(十四)支持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及新型业务的发展。围绕武隆“绿色崛起”战略和特色农业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特色高效农业产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加大对农田水利、耕地整理、蔬菜、生猪、牛羊、家禽、烤烟、茶叶、林果种植、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农产品市场、仓储物流设施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探索建设期现结合的要素市场,积极发展涉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开展涉农产品远期定货、远期交易等创新型业务。(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委(科协)、县商务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十五)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产品,着力做好农民市民化有关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要稳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银监办等)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六)进一步创新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落地,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纳入中央财政及市级财政补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商业性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广覆盖。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发展力度,推广农房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2015年起,全面开展牛、羊、烤烟、蔬菜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探索生猪、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完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分散机制。(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域有农险经营资质的各财产类保险公司等)

(十七)加快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着力研究建立全县农业保险大灾保险,逐步建立大灾风险补偿基金、再保险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十八)加快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适应“三农”保险需求的服务网络体系,农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机构、村民自治组织应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核赔等服务,形成责权利清晰、运行透明规范的工作格局。确立“政府搭台、公司运作”的三农保险工作模式,建立覆盖县、镇(乡)、村的三级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域有农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

(十九)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办法,规范基层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使用行为,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办法,逐步形成覆盖农业保险工作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营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基层保险服务机构建设、产品审批备案、中介服务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保险公司)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支持涉农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八、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二十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开展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为载体,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级联创工作,逐步构建农户、村、乡镇、县和金融机构“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提升农村地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银监办等)

(二十二)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着力打造县域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票”、林权、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业企业产权、农业设施租赁权及知识产权等一体化综合产权交易试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产权评估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定完善评估规范和办法。积极配合市兴农担保公司建立我县的评估服务体系,引导降低评估收费。(牵头单位:县行管办;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二十三)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快推进支付业务创新,拓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组织实施好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综合试点,加强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银监办等)

(二十四)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村企业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金融公众教育活动,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销售行为合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消费者诉求受理处理机制,畅通诉求渠道。(牵头单位:县银监办;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农委、人行武隆支行等)

九、加大对“三农”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十五)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加大对“三农”信贷(担保)投入较大、融资利率(费率)较低的银行及融资性担保等机构的奖励支持力度,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二十六)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地税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二十七)统筹实施涉农专项贴息政策。结合农业产业化、林业贷款、乡镇企业、信贷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贴息政策,统筹运用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企业和扶贫专业合作组织、返乡农民工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对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等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二十八)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及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等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开业5年内,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二十九)对涉农融资性担保给予财政支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对农村地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农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担保机构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由县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三十)对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支持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ATMCRS)机每台10000元、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每个10000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手机支付服务点每个400元的标准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三十一)对直接融资给予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和增信服务,对承销的金融机构,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1‰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等)

(三十二)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设立全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比例补偿,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5%。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形成代偿损失参照执行。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1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参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与再担保业务的结合联动,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效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扶贫办、县供销社、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三十三)对涉农保险给予财政支持。建立市、县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机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70%;由我县自主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争取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继续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按相关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三十四)落实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151231日前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牵头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等)

十、完善保障机制

(三十五)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快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申报及统计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申报贷款、担保、农村产权抵押物金额及不良贷款等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做好贷款损失补偿等相关工作提供良好基础。(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银监办等)

(三十六)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并将财政奖补等政策与涉农评估结果挂钩,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地税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等)

(三十七)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等变化,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县域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制订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建立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化解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配合单位:县农委、县商务局等)

(三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县域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市上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对接市级部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所负责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域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支持“三农”发展情况的收集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县督查室牵头做好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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