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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时间:2023-10-30 16:36:03  来源:网友投稿

水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水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水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水行政执法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区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报备。涉及全系统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水政监察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体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上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是否符合行业和部门工作实际。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八条  对不按本制度备案的,可由上一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其所属部门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水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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