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局下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单位、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局下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当,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 本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范围
第五条 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或者群众投诉经本局查实,确属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 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4、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
8、违反法定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主持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由多个执法单位共同协作完成,造成过错的,由牵头部门或召集人负主要责任;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或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行政执法,造成过错的,由委托单位负主要责任;受委托人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受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过错追究的种类
第十八条 根据过错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对主要过错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扣发奖金;
5、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6、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调离执法岗位;
9、辞退;
10、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局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局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局长签署后的过错处理决定,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负责具体执行。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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