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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玉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时间:2023-10-31 0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玉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玉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目录执行,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不予救助。特殊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可视为合规医疗费用。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11.5倍之间)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每次救助限额10000元,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

1、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救助医院就医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给予救助,在非定点救助医院就医的按7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院就医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给予救助,在非定点救助医院就医的,一次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时, 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30%救助,20000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救助;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11]17号)等单病种定额付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低收入救助对象一次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以上时,2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次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时,3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救助医院就医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救助医院住院就医后,须向医疗机构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医保证(卡)、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进行住院登记。经医院核实无误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办理住院救助结算兑付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免除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时给予救治;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患者只需结算救助后自付部分,最大限度地解决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进行结算时,医院除给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外,还需附有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享受救助金额和救助后应自付金额。医疗机构所垫付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季度结算。

我县已签约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玉田县医院、玉田县中医院、玉田县第二医院、玉田县协和医院、玉田县骨科医院。其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将继续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陆续开展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活动。

第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在非县内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就医的以及非重点救助对象,在其获得有关政策性补助后,需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核表》,提交合规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原件(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单原件、保险理赔结算单原件),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诊断证明等复印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对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甄别,核定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类别,并对上报的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

3、核准。县民政局根据人社局及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信息,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医疗救助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核准批复医疗救助金额。县民政局每季度末进行医疗救助核算。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争取上级民政部门专项资金、县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财政局要结合全县实际,统筹使用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各定点医院同步垫付的资金,每季度末由县民政局通过县财政账户直接拨付。非“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编制救助金发放花名册,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救助对象账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积极与健康扶贫工作相结合,下大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重病重残儿童以及特别困难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及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及时为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原始结算单据(需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为民政医疗救助部门提供医疗费用信息,以便及时、快捷地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县人社局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低收入家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认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结合村(居)干部入户调查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签字确认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玉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办[2005]4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玉政办[2013]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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