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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临江市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2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临江市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临江市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临江市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临江市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是指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监管的对象是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等。

第四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经费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二)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会同市科技局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分期拨款。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申报工作;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承担单位按建设进度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启动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资金预算执行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和预算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单独核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352比例,由市科技局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分期拨付承担单位。项目启动时,拨付30%;项目任务完成50%时,拨付50%;项目任务指标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论证结题时,拨付20%

第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专项资金等问题。

(三)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法: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每年最少两次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巡察检查。市科技局定期派出巡察组,对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检查承担单位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审计。市科技局或委托审计部门,不定期的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监督工作可以采用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置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市科技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局。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专项资金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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