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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意见】延边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11-03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延边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意见】延边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文化意见】延边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延边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规范和推进我州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加快建设“五个延边”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州、县两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四)创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注重实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加强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州、县两级行政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四、承接服务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残疾人集中的服务主体。

五、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六、完善购买机制

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七、制定购买目录

州、县两级政府根据国家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制定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八、购买程序与方式

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资金安排及支付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十、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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